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2月10日 津发改规 〔2020〕10号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资金。
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不纳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
办公用房、车辆更新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项目;
(二)农业农村项目;
(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项目;
(五)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中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投资方式的定义,采用国家相关规定。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于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对于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商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后,予以批复。
(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概算限额管理。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四)初步设计拟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批准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审批初步设计: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项目;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轨道交通、保障房等项目,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环卫垃圾、园林绿化、照明、停车场等项目;
(四)市水务局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水利工程等项目;
(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市域(郊)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六)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农村项目;
(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托育等项目;
(八)市教委负责所属学校、高等院校附属医院等教育领域项目;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纪念馆、博物馆、旅游基础设施等文化旅游领域项目;
(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等体育领域项目;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保障领域项目;
(十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湿地保护与修复、林业、海洋生态等项目;
(十三)市人防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第十二条 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规划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应增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未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交通、水利、市政、环保、保障性住房项目,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并在初步设计中增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报送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概算核定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开展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委托的审批部门承担,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专项制定市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除涉及保密内容外,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均应当公开。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含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三季度启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期内建设需求、项目储备情况,牵头编制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中,本行业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应当根据轻重缓急和前期工作成熟度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区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工程规划、用地、环保等专项论证及设计工作,各相关审批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区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建设工作。项目单位要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等开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严格按下达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对已下达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等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涉及预算调整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前期费用需求,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统筹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前期费,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共同落实成本管控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项目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