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潍人社办〔201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11.1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用人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 第九条“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潍坊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潍坊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300% 确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该单位已经确定的费率计算。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照原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 潍劳社办〔200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