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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自然资规〔2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自然规划字〔2021〕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2〕47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规划管理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是指位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

村庄规划区内临时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参照本规定。

对符合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过渡期内涉及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可以按出具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办理。

第三条 各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规划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权限,做好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没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的;

(二)属于公共活动空间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四)已纳入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或者属于危房的;

(五)未经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

(八)局部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

(九)其他依法不得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情形。

第八条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由产权人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拟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地点、改变使用性质的理由和原因、具体使用用途、改变期限等内容;

(二)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三)建筑物改造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四)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承诺书,承诺房屋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建筑物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各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规划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现场,将申请人、建筑物原使用性质、拟临时改变使用性质等内容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协调解决的,各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各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规划管理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告知申请人按照修改完善意见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自受理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需修改完善的,应当自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论证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经审查同意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出具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范本见附件1)。

经审查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意见应当载明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性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建筑物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外立面装修的,应当在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意见中予以确认,或者单独核发外立面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建筑物内部改造或装修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三条 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后,使用人从事有关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其他行政审批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26日。



附件:《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范本)



附件:



编号:



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



******单位:

你单位申请的*****项目,利用自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公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现已通过审查,可以据此办理后续其他相关手续。

该意见自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