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11-17 兰政办发〔2014〕2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强化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的统筹协调。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好省上2014年扶持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及各类基层服务项目,确保各类就业项目的招考、选拔、录取和安置工作圆满完成。要积极做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继续提高从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编制,要尽量用于招录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从各县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5年底。对科技型小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登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或超过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职工总数100人及以上的小型企业达到或超过15%)以上的,可优先推荐申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支持城乡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人事代理和落报集体户口等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到我市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二、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加强创业引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指导,帮助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要积极探索“资助、扶助、互助、自助、助人”的公益性创业扶持机制,重点加强与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的交流和合作,启动实施“泛海扬帆-兰州大学生创业行动”,为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我市大学生提供无偿资金援助。
(二)降低准入门槛。对初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凭市场开办者、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可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行税费减免。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并符合相关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营业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可按每年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加大金融扶持。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额度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并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依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补助。
(五)强化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方面,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同时,各县区要在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平台资源的基础上,继续开发和创建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创业平台。
三、深入实施就业促进计划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县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全方位、多层次、不断线地做好各项就业见习服务。特别是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逐步提高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岗位比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市财政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见习补贴,时间为6个月。对与就业见习期满毕业生一次性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 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依据《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重点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三)加大就业困难毕业生援助力度。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特别是要结合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就业帮扶。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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