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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3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15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个人所得税业务会议上,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税〔2000〕91号文件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如何认定?
答:以工商执照为准。
(二)对六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如何确定?
答:各地自行测算、确定。如果所得率在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区域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并报省局备案。如果在区域外,请各地将有关的测算数据上报省局,待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再定。
(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否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按文件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从其参与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与独资企业所得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目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执行优惠政策的终止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
二、对国有企业发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2200O元的,应如何征税?
答:就其全额排收个人所得税
三、实行效益工资,按月计提,同时按一定比例扣除后发放当月工资,扣除部分企业按季或按年考核工作人员,如达到考核目标,一次补发以前各月扣除的工资,这种情况应如何征税?
答:按当月实发额征税。
四、对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