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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0〕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西政发〔2021〕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西政发〔2022〕36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设立目的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影响,加强对我市资质优秀的成长型企业的支持,进一步激发实体经济增长活力,保持健康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根据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化解处置的意见》(青金组字〔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设立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周转金规模
第二条  莱西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代表市政府出资,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封闭运作,周转金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运作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与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银行上级分行签订合作协议,支持工作开展。
第四条  为加强周转金运作管理,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莱西市支行、国投集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运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银行
机构的应急周转金业务协调工作;
(二)市财政局做好对国有资本安全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做好借款企业有关房地产抵押、解押工作;
(四)市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借款企业有关诉讼状态的查询及政策咨询工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莱西市支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银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莱西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良好,依法经营和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就业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三)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需达到c类以上。
(四)周转金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续贷周转,单户续贷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关联企业贷款视同单户),如单户续贷资金额度超过5000万元,需报企业应急周转金运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并取得银行放款承诺函。贷款银行仅限于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在莱西市的分支机构。对于部分业务青岛分行不出具放款承诺函的,由莱西支行在权限范围内出具相关手续。
(六)经市人民法院查询,企业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关联方无诉讼纠纷。
(七)按规定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周转金使用期限以银行出具的承诺函期限为准,5日内(不含5日)按日息0.5‰收取借款手续费,5日(含5日)以上可根据双方协商加收有关手续费,但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第八条  申请周转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向国投集团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并与贷款银行提前进行充分沟通,按银行及国投集团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资料,并办理委托支付协议。
(二)国投集团接到企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应急周转金业务联系单》,国投集团接到联系单后对该企业填写的申请表与银行出具的业务联系单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并告知企业和贷款银行。
(三)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国投集团出具《放款承诺函》,承诺放款日原则上应控制在贷款到期日后15个工作日以内。国投集团在贷款到期日前与企业签订《企业应急周转金借款协议书》,按日收取借款额度0.5‰的手续费,并办理相关手续,通知贷款银行及时划转。
(四)贷款银行在放款前通知国投集团和企业,续贷资金直接支付到指定的委托支付账户。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  对存在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周转金等行为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通报所有金融机构,取消各类政策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由于贷款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或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周转金未能按时或足额归还的,取消该银行在我市享受的所有补助奖励资格及该银行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自主开展企业应急周转金业务,周转金使用期限、费率等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有关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6日印发的《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西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西政办发〔2020〕53号 发布时间:2020-08-26


一、设立目的及规模
为有效应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影响,加强对我市资质优秀的成长型企业的支持,进一步激发实体经济增长活力,保持健康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根据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化解处置的意见》(青金组字〔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设立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并制订本办法。莱西市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