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6〕1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商品房销售中的有关户型改造、拆分跃层及地下室、室内车库(车位)、配套用房转移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规委的复函(附件)意见,开发公司变更规划许可销售改造户型、拆分跃层的商品房,应提交规划部门准予调整变更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方可办理转移登记。
二、已分摊的物业公共部位,开发公司不得再次销售。
未分摊的物业用房、市政配套用房、派出所、居委会用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但物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派出所用房移交给公安部门、居委会用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用房移交给配套设施使用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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