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专区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科规〔2021〕14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委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对《
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沪科〔2016〕393号)的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依托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对《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沪科〔2016〕394号)的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对《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巡查管理办法
》(沪科规〔2018〕4号)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
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将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向其下属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
四、对《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管理办法
》(沪科规〔2018〕6号)的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为具有专业能力、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良好的信誉和预算评估工作经验,且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参与预算评估工作的人员应熟悉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制度。
五、对《
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沪科规〔2018〕7号)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含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以及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格式、内容、密级及保密期限、延期公开时限,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提交;
(四)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统一提交科技报告。
六、对《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 (
沪科规〔2018〕8号
)的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七、对《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 (
沪科规〔2019〕3号
)的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新型研发机构是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运行机制高效、管理制度健全、用人机制灵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科技类社会组织、研发服务类企业、实行新型运行机制的科研事业单位。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
(一)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本市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八、对《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
沪科规〔2019〕7号
)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制,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对于市科委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配套。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
九、对《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 沪科规〔2019〕10号)
【已被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4〕10号
》
废止】
的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固定资产台帐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十、对《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 ( 沪科规〔2019〕12号)
【已被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4〕11号
》
废止】
的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施或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提交联合评议等行为,联合评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十一、对《
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沪科规〔2019〕13号)的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单位名称、单位或设施地址发生变化的,持证者应及时向市科委申请变更许可证。
十二、对《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 (
沪科规〔2020〕2号
)的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十三、对《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文件
修改后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pdf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