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失效】
冀地税发[1997]8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7-12-15
USHUI.NET®提示: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七条、第九条“7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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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建议,望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证管行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辖区内的和自愿在我省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在我省辖区内,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以下简称扣缴人),须按本办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第五条 个人取得下列各项收入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扣缴人向个人支付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所得,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①从两处或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的;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人的;
③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④扣缴人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⑤从中国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的;
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所得的。
第八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地点 ;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的,应持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无工作单位的,可向纳税人住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既无工作单位也无住所的纳税人,可选择各支付单位中的一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纳税人因特别原因而需要变更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九条 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缴纳方式的纳税人,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应于取得应税所得后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职工工薪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三十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薪所得,再按十二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月内申报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核实征收的,其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且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暂不具备建帐条件以及不能核算其真实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如在境州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后三十日内,向我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我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根据其经营方式、行业,规模、收费标准等具体情况经过测算评议,由县级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本区域内的征收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