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滨科字〔2023〕22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对《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材料等费用、研发仪器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新工艺等试验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受补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滨州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的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
(二)对于符合第四条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2%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不足5000元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流程
(一)审核推荐。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依照第四条补助条件,对上年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绿色门槛”制度、诚信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确定补助对象,汇总后联合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二)复核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补助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达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九条 市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县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滨科字〔2021〕54号)同时废止。
《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2年5月11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修订印发了《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优化补助比例,简化兑现程序,加大对集成电路企业支持力度。2022年12月12日,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进一步强化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为推动省市政策联动,实现科技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无感落实”,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经深入研究,决定对《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修订目的
通过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调整补助对象,优化补助比例,简化兑现程序,实现科技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无感落实”,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