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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疆铜镍伴生矿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疆铜镍伴生矿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2008〕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米东新区地税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税收向资源地倾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8]3号)决定,现将我区铜镍伴生矿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