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7〕3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7-08-12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11号
)规定,补充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补充规定内容失效。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500元;从业人员中的特艺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内据实扣除,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内据实扣除(参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二、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提供银行存款凭据和有效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予以扣除。
三、对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抵值易耗品,可一次摊销;超过1,000元的,应分期摊销。
四、购置税控收款机,按固定资产管理,折旧年限为5年。
五、一次性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修理费支出,可按12个月分摊,分摊期可跨年度。
六、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如环保、检疫、卫生、治安、城建、消防等,有合法凭证的,可予以据实扣除。
七、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认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
个体户,需购置的测试食品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应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规定予以扣除。(参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
八、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当年核销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批,一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市局备案。(参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大地税函〔2006〕128号)
九、对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应由
个体户提供司法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上报市局备 案,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参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大地税函〔2006〕128号)。
十、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十一、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但对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五年内不得改变。
十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为10年。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03-26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USHUI.NET®提示: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第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