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财监〔201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随着国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发布实施,省管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部分省管企业存在财务决策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是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各省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二、健全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
财务决策制度是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各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将财务决策制度贯穿财务管理的始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所有重大财务事项,应由企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企业内部有关程序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列席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属于审批、核准的重大财务事项,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其中,大额资金的调动使用,要实行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下同)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联签制度;对外提供担保,要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集团各级子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并规范使用担保专用章。
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各省管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将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集团公司和权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营运安全高效、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一)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要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要求,围绕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按照“规范、有效、真实”的原则,对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针对存在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的时效性。要按照省国资委《 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 建立责权分明、规章健全、运作有序、制约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权限,形成财务岗位职责分明、财务活动环环相扣的内控管理运行模式。同时,要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财务活动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财务行为。
(二)严格财务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是指企业在处理财务会计业务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各省管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健全严格的授权批准体系,主要包括:一是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应纳入授权批准的范围;二是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三是明确被授权者的授权批准责任;四是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等。
(三)建立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是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各省管企业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规范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查找、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从设计和执行等全方位健全优化管控制度,促进企业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省国资委将加大对省管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省管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
四、加强企业关键风险点和事项的财务管理
(一)加强资金调度控制管理。资金调度控制对保障企业资金安全、运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各省管企业要结合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加强筹资、投资和运营等资金活动管理,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要认真清收没有产权关系企业占用的省管企业及权属企业资金,占用的资金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签订还款协议,限期清偿。要严格实行资金预算管理,大额资金支出应纳入年度预算;超预算或无预算调度资金,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预算审批手续。支付、调度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按授权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采用网上银行支付的,授权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确保资金安全。
(二)严格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不得开立与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银行账户。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都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要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及时清理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详细报告集团公司和各级子企业的银行账户检查清理情况。要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按规定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对银企对账单进行审签。要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担保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或确立印章使用的鉴别方式明确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印章保管人员更换时,要相应启用新的印章并函告相关单位、机构。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三)存货采购及付款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申请、审批、执行、验收、付款程序。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对大宗存货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要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权限和责任,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货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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