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继续有效部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20〕89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18〕80号)规定,决定保留。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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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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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相关的发展规划、服务标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政策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依法、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完善城乡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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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 |
州住建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民政局、州老龄办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政策,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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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 |
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老龄办、县、乡(镇)政府 |
2014年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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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
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老龄办、州卫生局、州文体局等部门及县、乡(镇)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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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快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
州住建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州老龄办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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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倡农牧区发展具有当地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养老服务。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行政村、牧民定居点,充分利用村级活动场所、农家大院和闲置校舍等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生态移民和异地扶贫搬迁等重点扶贫项目中,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 |
州委组织部、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扶贫局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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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全面推进农村赡养老年人协议制度,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积极探索五保老人分散供养新模式,制定农村牧区代养孤寡老人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养老困难。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文明办、州文体局、州广电局、州妇联、州老龄办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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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级政府用于政府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牧区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城市公办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支援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
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扶贫开发办、州老龄委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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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降低养老机构准入门槛;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等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兴办10张以上床位的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宗教界和慈善公益组织投资资养老机构和设施,参与养老服务。 |
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民宗委、州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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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过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式,积极引进省外养老服务资源参与我州养老服务业,利用资金、管理和专业人才,促进我州养老服务业调结构、上水平。 |
州民政局、州经商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
2014年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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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州级基本建设投资要优先支持建设养老机构,各县至少有1所以供养“三无”对象为重点、兼顾经济困难额失能、失独老年人等困难对象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加强农村牧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功能改造,逐步将其扩展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县、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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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应稳步实行公建(有)民营。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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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州编办、州民政局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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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大力发展居家仰赖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以加盟、参与、托管等方式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基本服务。加快县级、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
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人社局、州卫生局、州文体局、州老龄办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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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范围。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人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人护理机构或增设老年护理设施。 |
州卫生局、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银监局、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 |
2014年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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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站点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再养老和医疗机构之间便捷对接。 |
州卫生局、州计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发展改革局、州民政局 |
2014年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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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
州卫生局、州计生局、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发改委、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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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将养老服务业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发展养老服务类中小企业,扶持发展优势企业,推进各类养老服务产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在省内适宜养老地区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全省性养老服务基地,满足老年人省内异地养老服务需求。支持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等专业化服务。 |
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计生局、州文化体育局、州司法局、州旅游局、州残联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政策,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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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办好老年大学。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支持开设老年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出版老年适读报刊。音像制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
州民政局、州文体局、州老干部局、州老龄办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意见,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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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地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为老年人购物提供 |
州民政局、州国土局、州药监局、州经商委、州银监局、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州残联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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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业类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推动养老机构互动交流,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
州民政局、州质监局、州经商委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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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组织开展远程培训。 |
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 |
2014年出台具体意见,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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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心理咨询、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 |
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计生局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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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打造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专业养老(家政)服务为依托的社区“虚拟养老院”。专业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 |
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公司、州经商委、州人社局、州老龄办及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意见,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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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化解运营风险。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老龄办 |
2014年出台具体意见,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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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推动研究编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规划,加强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推动积极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
州民政局、州质检局、州老龄办 |
2014年出台具体意见,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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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政策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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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完善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比例不得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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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州金融办、州人行、州银监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老龄办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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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
州国土局、州农牧局、州民政局及县、乡(镇)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意见,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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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立完善有关给予税费优惠和扶持政策。 |
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地税局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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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
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县、乡(镇)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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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探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办法,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当地政府要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制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政府供养对象的,应按规定标准拨付生活、照料等经费。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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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完善从业政策。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及职称评审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逐步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 |
州人社局、州卫生局、州计生局、州财政局、州老龄办 |
2014年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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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其参与建设养老机构、开发养老产品、开展需求评估、提供养老服务。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和在校大学生、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
州文明办、州团委、州妇联、州民政局、州老龄办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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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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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养老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 |
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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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各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金融、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小组,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 |
州直相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
2014年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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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服务业监管,加大饮食卫生、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方面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州民政局、州统计局、州卫生局、州计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工商局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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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 |
州民政局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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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 |
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县、乡(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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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 |
州发展改委、州民政局 |
2014年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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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 |
州统计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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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宣传在弘扬传统养老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
州文明办、州民政局、州老龄办 |
2014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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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加强督促检查。各县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州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和州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
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老龄办、县、乡(镇)人民政府 |
逐年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