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资产权〔2021〕8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不断提高混合所有制改革质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津国资〔201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级集团公司混改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8〕15号)等规定,结合前期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评估制度
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市国资委现行资产评估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内部评估管理相关制度,包括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专家评审办法、评估机构库管理及选聘办法、评估项目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专责专岗专人
所出资企业要明确资产评估管理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要与财务、审计、战略、投资、规划、风控、法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混改推动等工作与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无缝衔接。参与资产评估备案联审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分工进行审核,不能流于形式。
三、择优选聘评估机构
所出资企业要综合考核评估机构以往对企业服务质量,包含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情况,定期更新备选库,做到动态管理,并及时向市国资委备案。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或公开遴选高水平评估机构承担混改评估工作,避免暗箱操作。对于境外资产评估项目,条件允许的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如实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四、认真组织专家评审
所出资企业要认真组织资产评估专家评审程序,应结合项目规模、繁杂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专家评审环节时间,并根据评审需要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专家组应根据评估项目情况,由审计、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等方面专家组成。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所出资企业应积极组织被评估企业及中介机构认真及时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五、重视专项审计意见
对于市管企业混改项目,所出资企业及混改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审计局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市审计局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就审计中有关事项如实做出说明。对于专项审计意见,所出资企业应立即督促混改企业及中介机构调查、复核、解释说明,必要时依据相关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调整完善评估报告,确保于评估项目备案前完成整改工作。
六、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所出资企业要规范履行评估项目公示程序,确保公示内容齐全、范围完整、数据准确。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混改推动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对接,提前做好时间安排,确保满足公示时限要求(原则首次公示5天,如评估结果调整再公示3天)。对于公示反馈意见,要在专家终审意见出具前及时妥善处理,待征求专家意见确保相关问题解决后,再对评估项目予以备案。涉及市管企业混改评估项目的公示工作,需同步公布市国资委相关处室电话。
七、规范评估备案工作
所出资企业应在评估项目材料齐全并取得评审专家一致同意意见后,对项目予以备案。除纸质备案材料外,须同时在智慧国资系统同步完成线上备案程序(现阶段智慧国资和久其系统双线运行,系统全面切换时间另行通知)。
八、高度重视无形资产
所出资企业应高度重视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沟通,通过清产核资、工商查询等多种方式,全面梳理混改企业无形资产情况,结合企业实际,合理选择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确保不重不漏,客观反映无形资产真实价值。
九、加强授权放权管理
所出资企业要严格按照产权出资关系和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经市国资委同意参照《 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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