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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交通委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沪经信规范〔20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2年6月29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3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应急局等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深化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指导各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应急局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指引》。


请各区相关部门按照本工作指引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指引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32号)等要求,深化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指导各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有效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

本工作指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二、零售经营资格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制度。

在本市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零售经营资格申请

企业申请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应当在加油站完成建设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向加油站所在地的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般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成品油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7、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非城市建成区新建加油站和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8、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9、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

10、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包含规划土地、消防、出入口、绿化、民防、防雷、卫生、停车位、档案等内容)。

11、其他有关材料。

(二)岸基式水上加油站

企业申请岸基式水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应当向岸基式水上加油站所在地的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提交本条(一)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利用港口设施进行加油作业的,提交该港口设施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2、利用船舶进行加油作业的,提交靠泊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污染清理协议。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加油站

企业申请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应当向加油站所在地的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提交本条(一)中第1项至第7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高速公路权属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的相关协议。

2、企业自主验收报告(包含消防、防雷等内容)。

3、高速公路服务区验收文件。

四、加油站租赁经营

企业将持续经营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加油站租赁给其他经营主体的,需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由承租方重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承租方重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成品油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七)加油站租赁协议。

(八)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九)加油站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五、加油站改(扩)建

加油站需要改(扩)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加油站改(扩)建项目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加油站停业手续,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改(扩)建项目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到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加油站迁建

支持本市因区域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政策调整等原因拆迁的加油站实行迁建。

七、证书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在完成企业变更登记的30日内,向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因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租赁加油站因承租方租约到期不再经营,需将名称变更回原经营主体的,应当提供双方租赁协议及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出资比例调整的,应当提供新的出资协议等文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股份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该企业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加油站停业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加油站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业报告》。

(二)企业出具的说明文件,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停业具体原因。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停业的书面决议;股份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同意停业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该企业同意停业的书面文件。

加油站暂停营业期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公示其停业期限。需延长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并将停业时段向社会公告。

停业期结束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业说明》,到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加油站关闭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决定关闭加油站的,应当提前90日向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在加油站关闭后30日内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加油站关闭的书面决议;股份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同意加油站关闭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该企业同意加油站关闭的书面文件。

十、证书续期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续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五)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加油站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十一、证书补办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及时向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五)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知情的书面文件;股份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知情的书面文件;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该企业知情的书面文件。

十二、证书撤销

市、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十三、加油站年度检查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年度检查,并按照规定向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五)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六)企业年审期限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检测报告以及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零售经营要求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诚信经营,确保成品油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应急保供机制,保障本市加油站成品油供应。

(三)加强加油站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文明用语、行为礼仪、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操作技能和服务意识,确保加油站服务质量。

(四)安排人员引导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序出入加油站,避免站内秩序混乱。

(五)在加油站同时提供多种能源服务,或者同时提供购物、车辆清洗服务等非油品业务的,应当满足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加油站安全运营、环境整洁。

(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七)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应急处置、环境保护等专业培训。

(八)于每月10日前,通过本市成品油运行管理平台报送上月成品油经营和管理信息。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相关信息。

(九)留存成品油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采购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油品来源、品类、采购时间及数量等信息。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十五、内部加油管理

物流运输、建筑工程等单位可以设立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要求的撬装装置等内部柴油加油设施,为自用车辆、机械、设备等加注柴油,不得对外开展零售经营活动。

设立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的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单位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进行监管,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交通、住建等部门做好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相关布局指导等工作。

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并动态更新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并已接入有关监管平台的设立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的企业名单。

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内部加油设施,不得对外开展零售经营活动。不属于成品油的其他燃料,不得以成品油名义进行零售经营。

十六、监督管理

(一)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成品油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帐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成品油领域专项监管职责,要求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制定的加油站年度检查计划,对本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相关资质现状、经营管理、销售数据、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送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十七、附则

本指引自2022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31日。


附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加油站改(扩)建申请表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业报告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申请表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续证申请表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




附件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申请类型

£新建加油站£租赁经营加油站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股份制

£其他

股权结构


经营模式

£自营

£租赁

出租方

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

□是□否

授权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注册资金


总资产


从业人数


其中专业

技术人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加油站及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经营油品

范围


加油站

名称


建站地址


土地性质


占地面积

2

罩棚面积

2

加油机

加油枪

汽油罐

柴油罐

个 数


个 数


总容量

(3)


总容量

(3)


企业

申报

说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承诺: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决不出现例如以次充好、数量短缺、偷漏税款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坚决维护成品油这一社会公共产品的稳定供应,决不发生如随意停供等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现象;定期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经营情况,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气象、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检查工作,并自愿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

(盖章)

区主管部门

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许可证编号:

附件2

加油站改(扩)建申请表

企业名称


零售批准证书编号


加油站地址


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加油站

基本情况


改(扩)建理由



改(扩)建

内容及计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单位盖章)

区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注:本表适用于加油站改(扩)建。

附件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编号


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

是否变化的情况说明

申请变更的理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区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附件4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业报告

企业名称



加油站名称及地址


经营批准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股份制

£其他

股权结构


经营模式

£自营

£租赁

出租方

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

□是□否

授权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说明事项


___________月起,停业______个月。

停业原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区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附件5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申请表

企业名称



加油站名称及地址


经营批准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股份制

£其他

股权结构


经营模式

£自营

£租赁

出租方

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

□是□否

授权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终止经营,申请注销。

申请原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区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附件6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续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加油站名称及地址


经营批准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股份制

£其他

股权结构


经营模式

£自营

£租赁

出租方

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

□是□否

授权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续证说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区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附件7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编号


企业注册地址


加油站名称
及地址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股份制

£其他

股权结构


工商注册时间及营业执照编号


报刊名称及

登报时间



申请说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区主管部门
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单位盖章)


附件8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

(__________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填表说明


一、请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二、交表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4、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5、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检测报告以及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区主管部门应明确签署“同意通过检查”或“不同意通过检查”的意见及理由。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将此表连同附带材料报所在区主管部门。










企业名称


加油站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加油站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用地性质

□自有土地(□商业□非商业)

□租赁土地(□商业□非商业)(租赁到期时间__________

所属区


从业人数


分布情况

□高速公路□省道国道□县乡道

□水域□其他

分布位置

□郊环以外□郊环、外环之间□外环、中环之间

□中环、内环之间□内环以内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注册资金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企业所有制

□国有□民营□外资

企业归属

£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

□其他国有□民营□外商独资□外商合资

经营模式

£自营

£租赁

出租方

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其他

特许经营

□是□否

授权企业名称


合同期限


经营现状

□在营□停业

营业时间

24小时□非24小时(从_____时至_____时)

油站类型

(可多选)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加氢站

□岸基式水上加油站

经营品种

(可多选)

92号汽油95号汽油98号汽油0号柴油

-10号柴油□生物柴油□煤油□氢气□天然气□液化气

配套设施

□洗车□便利店□汽车快修□餐饮

□卫生设施□加油卡销售充值□其它__________

____年非油品

业务销售收入

便利店______万元快餐店类____________万元

洗车台______万元汽车维修____________万元

合计_______万元

____年成品油

零售经营状况


销售量(吨)

销售收入(万元)

汽油



柴油



煤油



合计(吨)



____年分月销售情况(单位:吨)

汽油

1


7


柴油

1


7


2


8


2


8


3


9


3


9


4


10


4


10


5


11


5


11


6


12


6


12


____年替代燃料销售情况


销售量(吨)

销售收入(万元)

生物柴油



氢气



液化气



天然气



企业经营证照

证照名称

证照编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

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本年度企业在油品质量、计量、安全、环保、经营等方面被政府有关部门奖励、处罚的情况


加油站股份状况


企业说明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区主管部门
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关于《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31】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8月16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持续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随后,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要求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明确零售经营管理等内容。为此,我委牵头制定了《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指引》,将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具体化、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申请材料,提高行政效能


结合目前“一网通办”中加油站项目建设审核要求,删减了过程性证明文件,大幅精简了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规范加油站租赁经营,消除“证企分离”存在的安全隐患


针对原先“整体租赁的加油站,可直接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为承租方”的情况,要求今后采取租赁经营的加油站,需由承租方重新办理经营许可申请,在管理上保障了“证企统一”。


(三)关注改扩建和迁建,保持政策稳定性


关于加油站的改(扩)建,强调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关。改(扩)建项目竣工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到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延续本市关于迁建加油站的相关政策,即“支持本市因区域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政策调整等原因拆迁的加油站实行迁建”。


(四)严格证书管理,通过源头治理减少纠纷


实践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补办等情形很可能涉及合作各方的重大利益。为此,在证书变更、证书注销、证书补办、加油站停业等事项办理过程中,均要求企业提供股东、董事会同意的相关材料,分支机构还要提供企业同意的相关文件。


(五)列明经营要求,指导加油站依法经营


加油站的行为要求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规范经营,即确保油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合格,提供规范服务等;二是保障供应,即建立应急保供机制;          三是安全生产,即建立健全完善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制度,组织专业培训和演练,加强多种经营的安全生产;四是落实管理要求,即每月报送信息,建立台账、保留相关凭证等。


(六)规范内部用油行为,防止滋生非法加油


企业内部用油规范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支持相关行业发展。物流运输、建筑工程等单位可以设立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为自用车辆、机械、设备等加注柴油,不得对外开展零售经营活动。二是强调综合监管。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单位内部撬装加油设施进行监管。三是规范其他燃料的经营。不属于成品油的其它燃料,不得以成品油名义进行零售经营。


(七)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


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需求,明确了三方面监管职责:一是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行业监管职责;二是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三是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加油站年度检查。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