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滨政办字〔2018〕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滨政发〔2024〕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办字〔2018〕36号)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一平台”“减审批”“并环节”“优流程”“压时间”“强服务”“重事后”等举措,进一步整合审批资源,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大幅度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着力营造良好、公平、便民、高效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国家规定的使用开工报告制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通信等领域重大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审批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相关事项。
(三)工作目标
2018年9月底前,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获得土地)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40个工作日,其中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累计不超过35个工作日(核准类项目40个工作日)。本实施方案限定的审批时限,自申请人申报材料准备充分完备,办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算。相关方案编制、文件审查、现场勘测、专业技术评审、专家评审、公告、公示、听证、挂牌、方案论证、审批材料反馈修改、上报市政府审批、需要省级及以上批准、收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优化审批流程
(一)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人防等部门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包括综合验收备案。
(二)细化审批流程。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为主流程,用地手续、各类评估评价、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作为次流程,可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以主流程计算审批时限。申报要件齐全完备的,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分别为5日、20日、5日、10日,其中,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分别为2日(核准类项目7日)、18日、5日、10日。
三、审批服务基本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四个阶段推行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限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推行项目模拟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土地划拨、出让前期阶段提前介入,提前审核项目资料,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土地划拨、出让后转入正式审批。将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以及能耗、环境、投资、亩均税收等条件统一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改进项目评估审查,并联实施环境影响、节能、安全、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论证、地震安全性等评估评价事项,积极推行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进行区域化评估,将建设单位“逐一”编报改为按区域由各县(区)“统一”编报,实现区域整体评价评估成果由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或备案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等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且建设方不再调整方案的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带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可同步受理、依次发证。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事项纳入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范围,由规划部门在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行业意见,进一步细化工程规划许可中对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指标要求。可将土地划拨协议、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放线不再作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工前缴纳完毕,缴纳后办理规划放验线手续。
(三)施工许可阶段
严格执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全面推广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实行施工图、消防、人防设计审查和水电气暖等多(图)审合一。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将市审查权限内的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审查进行整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资金到位证明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等事项,取消施工许可现场联合踏勘。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提交即可。
(四)竣工验收阶段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房产测绘、规划核实测量、土地复核验收测绘等相关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度。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评估评审等事项中推行容缺受理,出具预审意见;待条件完备后,按程序转换为正式审批意见。对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以作出审批决定。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除必要的规划、用地证明、参建主体确定外,尽可能容缺办理,其他需要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等前置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
四、完善保障体系
(一)“全链条”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市级审批权限。除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外,其余项目采取下放、委托、市区联动三种方式,向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全链条”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在哪一层级立项,项目后续报批手续就在哪一级“全链条”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市辖区可以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程序下放各区实施;法律法规明确属于设区市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市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区级有关部门行使;对不宜下放或委托区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采取区级受理、审核,市级把关、办理的市区联动方式实施。市、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六统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统一、办理依据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办理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提高对下放审批和监管权限的承接能力,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接得住”“批得快”“管得好”。
(二)积极推进“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统筹各类空间规划,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融合到一个区域上,消除专项规划间的矛盾和冲突,形成“一张蓝图”,为项目生成奠定基础。
(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部门窗口整合到一个区域,实行集中办公,要组织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发件”的综合服务模式,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受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梳理优化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事项、申报要件和流转环节,归并同类信息和材料,削减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形成标准化服务指南。各审批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