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4〕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政〔2019〕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65号)、建设部《关于鼓励民间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等相关规定和《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政府财政资金有限,难以筹措全部改造资金,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瓶颈。近年来,我省民间资本快速积累增长,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因此,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作为重点改革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金融支持、滚动发展”的模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将是解决棚户区改造瓶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现“国家补一块,平台融一块,企业出一块,政策让一块,个人筹一块”的多渠道融资新机制。民间资本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年度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补助范畴,依法享受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为开发企业提供一定盈利空间,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从而拉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
畅通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渠道,建立科学有效的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新体制,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城市的发展环境,提升城市的幸福指数。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逐步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市经委、市经合局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全市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咨询和投诉热线,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区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二)加强信息公开,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等信息。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年度计划,享受财政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类补助资金,增强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通过国家补助资金投入、土地划拨收益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合理扩大投资,降低民间投资风险。
加大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可依据国家、省级和市级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收缴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按照市区联动的土地储备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分类确定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规范土地审批及供应程序。安置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同时通过调整容积率平衡企业利润,并允许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以实现资金平衡,保证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
加大融资机构贷款支持力度。建立银企政三方项目沟通机制,增强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知深度,降低贷款门槛,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贷支持,增强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心。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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