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继续有效部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20〕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海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17日

海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州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全州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青政〔2018〕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与分配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即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坚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第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的分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类分级监管体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含绩效奖)、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收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将企业分为商业竞争类企业、商业功能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


  


  第二章  工资决定机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确定方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一)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应与业绩考核指标挂钩,业绩考核指标要突出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至3个,最多不超过4个。


  1. 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


  2. 商业功能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


  3. 公益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


  4. 金融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


  5. 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指标,突出体现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任务完成率,包括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服务、受众反映、社会影响等(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利润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


  6. 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确定。国有企业与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订《考核责任书》的,还可选取其中的主要考核指标。


  7. 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效益指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原则,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和下降幅度。


  1.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公益类、文化类企业注重社会效益,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商业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商业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范围内确定,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2.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20%范围内确定。


  3. 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4.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或缩小生产规模等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适当调整。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合理确定。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或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年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四)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1. 国家和全省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2.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变动的;


  3. 新设立、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企业;


  4. 新建、扩建项目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


  5. 对上年度损益进行较重大的追溯调整。


  第九条  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 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2. 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3.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4. 对未分类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第十条  工资内部分配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完善企业绩效考核办法,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在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收入的同时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第三章  职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并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统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


  (二)汇总、分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的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备案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对在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工作中发现工资总额监管不规范、企业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偏差、超提超发工资等情况的,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发出预警通知或提出整改要求。


  (三)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分类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定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做好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每年9月底前将本机构的书面总结分析报告及所监管企业报送的《海南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总结分析报告等备案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按照《海南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10月底前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的所监管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年度预算,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所需的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主要职责如下:


  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经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二)建立健全全员业绩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三)健全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规范工资外收入,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海南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和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向履行出资人机构报备。


  (六)按照《海南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尚未建立企业官方网站的可在本企业公告栏披露,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实行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工资内外收入是指企业在工资总额内、外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


  (三)企业实提、实发工资总额及结余工资总额情况;


  (四)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工资性收入情况;


  (五)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复查、行政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应当主动纠正。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报告后应当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和本机构抽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抽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联合抽查,并赴企业现场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对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应当连续两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相关文件;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


  (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五)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和审计报告;


  (六)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一)不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披露工资分配信息的;


  (三)报送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或披露的工资分配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等违规行为且经查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出预警通知或提出整改要求,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资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海南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

  (企业填报) 

    

  企业名称(章): 工资总额监管部门: 

  企业功能性质类型:商业竞争类 商业功能类 公益类 金融类 文化类 未分类 

  企业规模: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一年 二年 三年 

  数据来源: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其他 填报时间:  

项目(指标) 

年度 

与上年相比 

增长(下降)(% 

市场对标情况 

一、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 

-- 

-- 

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申报的工资总额(万元) 

  

  

-- 

其中: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万元) 

  

  

-- 

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 

其中:集团本部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 

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其中:集团本部的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是全国平均工资  倍 

其中:集团本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 

二、工资与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 

-- 

-- 

-- 

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万元) 

  

  

-- 

经济增加值(万元) 

  

  

  

净资产收益率(% 

  

  

-- 

重大任务完成率(%)(请列明任务名称) 

  

  

-- 

其他经济效益指标(请列明)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三、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 

-- 

-- 

-- 

人均利润(万元//年)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人均经济增加值(万元//年)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人均营业收入(万元//年)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人均工作量(请列明)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其他劳动生产率指标(请列明)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人工成本利润率(%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人事费用率(%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请列明)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附件2 

    

  海南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披露式样 

  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海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现将所监管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企业名称

备案或核准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说明

企业1 

  

  

  

  

  

企业2 

  

  

  

  

  

…… 

  

  

  

  

  

    

    

    

  (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名称) 

    

    

    

    

  二、国有企业披露式样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海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现将本公司(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企业名称) 

    



来源: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