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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

济政发〔2010〕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19〕20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济政发〔2020〕17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发〔2023〕12 号规定,需修改。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程序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较突出,单身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阶段性特征,以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主城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保障对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园区、企业和其它机构积极参与。
  2.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合理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统筹多方资源,实行建设模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房源筹集多渠道,切实加大保障力度。
  3.方便宜居,租金优惠。按照交通便利、布点均匀、设施齐全、环境良好的要求,保证基本居住需求。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低于市场租金,并限定租赁期限。
  4.公平公开,监管有序。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房源情况、准入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实施动态管理,严格退出机制。
  三、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和布局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
  (二)多渠道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管理,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合建、其他住房按规定转换、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集中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指定机构承担融资、建设(筹集)任务。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楼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将相关条款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和住房需求,制定建设规划,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实施职工集资建房的,可按一定比例配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等公用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确保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改建、收购及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标准要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实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推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保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水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及户型比例等有关规定。
  四、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多元化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经营公建设施回收资金、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商业贷款及投融资方式纳入的社会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租赁收益及政府性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监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依据当年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严格按试点范围配租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范围。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无房单身职工,经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且在济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仍按《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执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准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定期公布。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选房,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签定租赁合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引进人才由引才单位或引才园区统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对申请人员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根据全市房源和申请单位数量及申请人数,合理确定房源配置比例,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员住房的分配方案由申请单位制定和实施,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房源分配后,由申请单位、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方签定租赁合同。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的集体宿舍,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及其它社会资金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