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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潍政发〔201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具体缴费标准档次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可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补缴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