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统一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经2008年4月2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由市房产局统一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统一办理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和红古区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自2008年5月1日起,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停止办理开发区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2008年4月30日前已由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到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