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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即墨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即科字〔2021〕18 号




生效日期2021-12-29废止日期2024-12-31

各镇,各街道,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实施 “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孵化链条,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孵化链条,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包括科技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


第三条  即墨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标准


第四条  科技类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认定需符合以下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通过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2、在即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3、运营时间满6个月;


4、有固定办公和孵化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0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不低于3个月;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类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认定需符合以下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规定;


2、在即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运营时间满6个月;


4、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5、入驻科技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其中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每千平米不低于2家。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在从高成长企业的切实需求出发,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企业加速服务的新型空间载体。认定需符合以下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企业加速器相关规定;


2、在即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5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具备加速孵化能力,能够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投融资、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需求;


4、运营时间满6个月;


5、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申报时对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6、入驻科技企业须为孵化器毕业的具有高成长性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


第七条  科技型产业园区是指一种以智力密集为依托,以开发高技术和开拓新产业为目标的综合性基地。认定需符合以下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型产业园区相关规定;


2、在即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5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运营时间满6个月;


4、园区有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和明确的边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申报时对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5、入驻园区的科技企业为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同标准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


第三章 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与毕业标准


第八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在孵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提交《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区科技局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以区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区级科技孵化载体。


第十一条  区级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载体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区级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区级孵化载体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孵化载体需按规定每月报送相关数据(见附件)。


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前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为D等级。


孵化载体未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奖补政策支持,孵化载体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区级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孵化载体绩效评价程序:


1、自我评价,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评价期内孵化载体自我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区科技局;


2、专家评价,区科技局或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3、结果公示。区科技局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区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需按要求向区、市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即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


附件1


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

认 定 申 请 表



孵化载体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青岛市即墨区科学技术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制

一、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基本情况

名称


申报单位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单位性质: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

自然人其他

可自主支配

场地面积

平方米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

平方米

场地使用期限

年 月至年 月

孵化资金

万元

自有合作

总人数

专业服务

人员数

接受孵化载体

专业培训人数

在孵企业

已申请专利

在孵企业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在孵企业

在孵企业主要技术领域


获得场地价格

/平方米/

出租场地价格

/平方米/

二、孵化载体有关情况介绍

可参照以下提纲编写。

1.项目简介

2.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情况

3.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基本情况

4.创业服务、活动等情况

5.孵化资金情况

6.孵化成效。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不够可加页)




















附件2

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招商引资情况月报表


孵化载体名称:(盖章)制表人:制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

总投资(亿元)

注册资本(亿元)

注册地址

面积

(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产品产量

产业类别(海洋技术装备、信息、海洋生物、众创、高端服务业、金融、其他产业)

签约

时间

签署协议性质(合作框架/正式协议)

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实际入驻(是/否)

是否是高企

备注

(是否与其他单位合作)








































附件3

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活动开展情况月报表

孵化载体名称(盖章):制表人:制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日期

活动主题

服务企业数

参加人数

活动图片(可另附)

地点

服务企业





















附件4

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情况月报表

孵化载体名称(盖章):制表人:制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入驻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技术领域

孵化

场地

(平方米)





















【文字解读】即墨区科学技术局关于《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即墨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1-12-30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孵化链条,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区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科技部于2018年12月出台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厅于2019年8月9日出台《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 鲁科字〔2019〕70 号),青岛市科技局于2019年10月18日出台《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规〔2019〕7号)。为引导我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解决我区科技孵化载体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我区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省、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 鲁科字〔2019〕70 号),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规〔2019〕7号)。


三、目标任务


制定《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是为了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建设,促进孵化载体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创新孵化服务生态网络,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标准、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与毕业标准、认定与管理、绩效评价、附则等六章,共计十八条。


第一章介绍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和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总体定位。同时明确了区科技部门在孵化载体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明确了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认定标准。针对科技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等孵化机构,明确了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在发展方向、服务队伍、运营时间、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等方面认定的量化条件标准。


第三章明确了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条件和毕业标准。


第四章规定了孵化载体认定与管理。明确了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第五章明确了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绩效评价。确定对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明确评价等级、评价程序,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确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五、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科技类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2、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类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3、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旨在从高成长企业的切实需求出发,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企业加速服务的新型空间载体。


4、科技型产业园区是一种以智力密集为依托,以开发高技术和开拓新产业为目标的综合性基地。


5、科技类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6、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7、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是指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科技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板(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千帆汇”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立不足两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六、重要意义


引导我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快速发展,建设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从而形成梯队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七、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局科创中心532-88555703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