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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5〕17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近日制定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PPP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同时,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二、准确把握PPP项目政府采购的特别程序


PPP项目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办法》规定了适用于PPP项目采购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一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实行强制资格预审、强制现场考察或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强制公示;二是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进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三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四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担保,项目采购完成后公开项目采购合同,引入社会监督。此外,《办法》还规定PPP项目合同需报政府审批等。在采购活动中要准确把握,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