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0〕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2021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2022-01-20)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0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0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 年7 月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各县(市、区)应参照执行本制度,或制定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等提出的书面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职能,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并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等要求;
(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气、供热、道路、路灯、绿化和环卫、停车位等设施,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为实现项目功能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党建、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土地取得方式、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
(五)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战时用途、平时用途、抗力等级等。
(六)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太阳能一体化、海绵城市等建设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文件前,应提前15日书面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并提供该宗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坐落、用途、面积及规划条件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书面征求建设条件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职能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汇总各部门意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第六条 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