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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1〕11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2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40元调整为36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30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240元。


二、自2022医疗年度起,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2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此基础上降低20%。


三、自2022医疗年度起,参保人因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由45%提高至50%。


四、自2022医疗年度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75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至600元,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至500元。


五、自2022医疗年度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流产、引产和生育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定额包干支付标准,流产的由150元提高至350元,引产和顺产的由1100元提高至1350元,阴式手术产的由1350元提高至1550元,剖宫产的由2300元提高至2750元。


六、自2022医疗年度起,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参保人,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变更1次。


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参保人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异地安置人员有关政策保持不变。大学生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就医一致。


八、自2021年7月31日起,将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范围,申办审核标准等管理服务要求按照鲁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各级别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低于60%的统一按60%执行。患有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相应病种,每个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不超过1家;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诊慢特病的,可再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九、自2021年7月31日起,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范围,有关管理办法参照冠心病或脑梗塞安装血管支架的抗凝治疗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9- 22


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1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省委、省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全基本医保待遇调整机制,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在《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二、决策依据


经济南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


三、出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