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拟修订。
2018年4月4日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二)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指导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四)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指导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四)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
(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情况;
(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工作要求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转让所持企业产权;
(四)增资;
(五)减资;
(六)转让、置换非货币资产;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对外租赁资产;
(十)涉讼资产处置;
(十一)收购其他企业产权;
(十二)对其他企业增资;
(十三)收购非货币资产;
(十四)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五)接受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对所持企业产权或资产无偿划转;
(二)国有股东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发或股票回购,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三)省属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实施合并或资产(产权)置换;
(四)国有独资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实施合并或资产(产权)置换;
(五)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企业产权;
(六)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七)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资或减资;
(八)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增资;
(九)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
(十)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增资。
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出资形成的企业。
以上行为涉及多方股东或债权人权益的,按规定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时应事先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七条 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时,原则上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按以下情形委托:
(一)企业发生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经出资人同意,也可以由企业委托。
(二)企业发生转让所持企业产权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转让方委托。
(三)企业发生增资,减资,转让、置换非货币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偿还债务,对外租赁资产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委托。
(四)企业发生收购其他企业产权、非货币资产,对其他企业增资,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一般由收购方或接受方委托。
(五)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涉讼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时,按有关规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和人民法院委托。
(六)资产评估项目经济行为双方均为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时,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评估。
第八条 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董监字〔2015〕2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理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董监字〔2016〕1号)等规定进行。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专业人员;
(三)与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四)关联方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咨询等业务服务;
(五)除可以共同委托情形外,未接受同一经济行为交易对方的委托。
第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基准日原则上为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月末,并应当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施日期。
第十条 涉及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其中,对经济行为实施后企业国有权益比例降低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提供三年一期的专项审计报告。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以提供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对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在核准或备案前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原则上为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根据有关制度规定,评估结果不宜对外披露的,可以在企业内部公示或不进行公示。
第三章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以及省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公司制或股份制改建、合并、分立、转让企业产权、增资、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省国资委批准的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企业应当逐级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需要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国资委派驻省属企业财务总监应出具独立审核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见附件1。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
(二)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按规定程序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其中,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6〕3号)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核,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资产评估项目作出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
(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评估报告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完成时限相应顺延。
(四)经审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应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意见、评估补充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以及相对应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3);
(二)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重组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包括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报告附件、收益法评估计算表格等,涉及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各类评估明细表和计算表格电子文档应当为包含计算链接的Excel格式文档);
(五)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表);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七)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八)企业逐级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九)由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报送派驻财务总监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十)经济行为实施按规定需要对被评估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报送相关审计意见;
(十一)对需要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报送公示情况的说明、公示文本及公示照片;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省属企业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经济行为应当合法、有效,评估目的与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一致;
(二)评估报告与有关审计报告的衔接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完整性,以及与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的一致性;
(四)评估基准日选取的合规性;
(五)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合规性;
(六)评估价值类型、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模型、评估技术参数、预测数据的合规性、合理性;
(七)评估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充分性,相关企业应当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八)评估程序履行的规范性;
(九)评估计算的准确性;
(十)评估结论的公允性;
(十一)评估特别事项披露和处理的完整性、合规性;
(十二)评估报告附件的完整性、相关性、真实性;
(十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资格证明的合规性;
(十四)其他影响评估管理规范性和评估结果公允性的事项。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建立产权管理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3号)要求,按时向省国资委报送所备案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并于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资料。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情况和内部评估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并对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规则的通知》(鲁国资产权字〔2016〕33号)规定,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应当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省国资委定期公布评价结果,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作为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评估管理规定,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发生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托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组织具备充分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承担评估业务,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为较差档次或累计两次评价结果为一般档次,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者违规执业受到处罚的,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有关规定取消该评估机构备选库资格,不再委托该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当事人为评审专家库成员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时,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提议并表决同意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估值。评估或估值报告及相关附件、说明等资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 各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直部门管理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中,省教育厅(省属高等院校)、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件1
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一、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概况 |
评估报告应对被评估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图)、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必要说明,并反映近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应披露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之间的关系;存在关联交易的,应披露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
二、评估目的 |
评估报告中应清晰、明确地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目的,以及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一)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评估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等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二)对于企业价值评估项目,应当审核评估范围是否全面,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资产(权益)、已摊销完毕的在用资产、账外资产以及其他明确的未来权利(资产)、义务(负债)等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并进行详细说明;存在或有资产(负债)、不良资产核销或者资产剥离等情况的,应进行详细说明。 |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评估报告应当列明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审核其选择理由和选取的合理性。 |
五、评估基准日 |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定。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评估报告应当进行重大期后事项的披露,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合理调整。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一致,并与经济行为的批准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
六、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评估依据 |
(一)评估依据的表述应当明确、规范、具体,便于查阅和验证。 (二)经济行为依据应当齐全有效。 (三)取价依据应当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结合评估目的、业务性质和行业特点等,取价依据应当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合理可靠。 (四)被评估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关注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等重要资产的权属和使用状况。对重要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企业应当妥善解决。 (五)法律法规依据应当与评估项目相关,应当全面列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范文件及相关资产评估准则。 |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一)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过程应当完整,不得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 (二)应当重点关注资产清查和核实情况。针对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中关于资产清查和核实情况的说明,结合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改制方案、审计报告等资料,对评估范围进行核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账外资产、或有资产(负债)、隐匿或遗漏资产等情况。关注对企业资产状况的描述,尤其是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资产情况,核实资产(土地、房产、车辆等)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担保、租赁、法律纠纷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 |
八、评估方法 |
(一)应当审核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评估方法选择应当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过程中评估参数选取应当合理。 (二)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应当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
九、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 |
(一)评估报告对企业资产、财务情况的分析应当充分、合理。应对被评估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等进行合理调整;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合理判断资产、债务、经营业务配置的有效性。对于不能或不需归集的,应单独进行评估。 (二)评估报告收益预测应当合理。应根据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模式、收益情况等选择恰当的收益模型,对应的折现率确定过程和依据应当合理。在确定收益预测期间时,应合理考虑被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及其所在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企业经营期限及主要产品的经济寿命年限等,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评估报告应合理预测相关参数,如被评估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折旧和摊销、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折现率、负债、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应当审核评估报告相关参数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完整的预测表及说明。 |
十、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 |
(一)评估报告选择的可比案例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应处于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或者受共同因素决定或影响。评估报告应对可比案例及被评估企业的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并消除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二)评估报告选择的可比因素应当是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选择的价值比率应适当可靠,并经过必要的修正调整。评估报告应选择多种可比因素,对于不同可比因素得到的不同评估值应进行合理地选择计算。 |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十一、企业价值评估(资产基础法) |
(一)评估范围应当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包含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项目。 (二)各单项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应当遵循对应的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结合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审核价值量较大的资产、负债以及评估增减值较大的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并分析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三)对于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单独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对于其他各项长期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合理确定其评估价值。 (四)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评估为零,各项资产损失应在评估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 |
十二、评估结论 |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审核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
(一)评估报告中所披露的特别事项应当真实、完整,并逐项分析特别事项的形成原因、性质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二)企业和评估机构应分别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并予以说明: 1.对权属资料不全面、评估资料不完整、经济行为有瑕疵等情形,企业应补充完善。 2.对评估机构未履行必要程序,影响评估结论合理性的,企业和评估机构应妥善解决。 3.如实披露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各项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其评估情况。 4.对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的,应详细披露该事项的形成过程、可能的处理方式及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日,应当关注评估报告日与签发日一致性及不一致的原因。 |
十五、签字盖章 |
对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规定,审核评估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清晰。 |
十六、评估报告附件 |
评估报告附件应当齐全、真实、有效,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附件为复印件的,评估机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加盖有效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章。评估报告附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齐全有效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二)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十六、评估报告附件 |
(五)委托方和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原件); (六)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原件); (七)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八)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九)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等); (十一)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十二)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提供被评估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引用的报告按规定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提供相关批准(备案)文件;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
十七、评估明细表 |
(一)评估明细表应当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内容应当完整,相关数据应当与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一致。 (二)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应当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及各级汇总表;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收益法评估参数及盈利预测项目的构成设计评估明细表;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说明的详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单独编制评估明细表。 |
十八、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有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衔接一致,并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
十九、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 |
(一)审核土地估价范围、权属、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如果评估基准日存在划拨土地,应当重点关注划拨土地的处置情况: 1.审核是否有划拨土地处置审批文件,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批内容是否与实际评估土地一致等; 2.如果是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应当审核其未处置理由的合规性以及评估中处理方式的合理性等。 (二)估价报告对土地地价定义应当符合相关准则要求。审核估价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及评估结果选取是否合理等。 |
二十、矿业权评估报告 |
(一)审核矿业权评估范围、权属、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准则要求。审核评估方法选取是否合理;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确定的结果是否合理。 |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二十一、资产评估结果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或者其他相关专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 |
(一)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引用报告进行必要的专业判断,并声明其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所引用报告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应当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一致;评估假设一致,资产评估引用结果与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结果一致,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说明与资产评估报告一致。 |
二十二、境外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 |
(一)应当审核评估或估值机构是否协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询价,是否参与交易过程;经济行为涉及的交易对价是否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础,确有差异的是否具有充足合理的理由。 (二)对境外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应当明示其所依据的评估准则,并合理参考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或估值结果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如果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区间值的,应在区间之内确定一个最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
注:对具体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管理制度规定和评估准则进行全面审核,不应局限于上述审核要点所列事项。
附件2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编号: |
|
|
|||||||||||
评估对象 |
|
|||||||||||||||
产权持有单位 |
|
企业管理级次 |
|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
|||||||||||||||
省属企业(省直有关 部门、单位) |
|
|||||||||||||||
评估目的 |
|
|||||||||||||||
评估报告编号 |
|
|||||||||||||||
评估范围 |
整体/部分资产 |
|
主要评估方法 |
|
||||||||||||
账面值(万元) |
资产 |
|
负债 |
|
净资产 |
|
||||||||||
评估结果(万元) |
|
|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资产评估师姓名及编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
|
|
|
|
|
|
|
|
|
||||||
申请核准 |
同意申请 |
同意申请 |
||||||||||||||
|
|
|
|
|
|
|
|
|
|
|
||||||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
|
上级单位盖章 |
|
|
省属企业、有关部门盖章 |
|||||||||||
|
|
|
|
|
|
|
|
|
|
|
||||||
法人代表签字: |
|
单位领导签字: |
|
单位领导签字: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按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能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时,应当通过计算机输入,不得用手工填写。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打印。
(四)上报:省国资委网站刊登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供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申请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各上级单位逐级核实无异议后,逐级签章转报省国资委。
(二)主要项目填写要求
1.填表日期:填写填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的具体时间,如“2018年01月01日”。
2.编号:由省国资委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3.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相应资产名称”,如: XXX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股东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等。
4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5.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
6.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7.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单位全称。
8.评估目的:根据为资产评估对应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的方式规范填写。如:为XXX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全称)转让X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9.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10.评估范围: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填写“整体”;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一般填写“部分”。
11.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12.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值一般为企业账簿记载的账面价值。
13.评估结果: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14.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5.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6.资产评估师姓名及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资产评估师姓名、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7.评估基准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填写。
18.申请核准<产权持有单位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请核准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9.同意申请<上级单位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的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申请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各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分管负责人亲笔签名。
20.同意申请<省属企业、有关部门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所在的省属企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填写同意转报申请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资产评估分管负责人亲笔签名。
附件3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填报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
|
|||||||||||
产权持有单位 |
|
企业管理级次 |
|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
|||||||||||
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
|
|||||||||||
经济行为类型 |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其他 |
|||||||||||
评估报告编号 |
|
主要评估方法 |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资产评估师姓名 |
|
|
资产评估师编号 |
|
|
|||||||
产权持有单位 联系人 |
|
电 话 |
|
通 讯 地 址 |
|
|||||||
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联系人 |
|
电 话 |
|
通 讯 地 址 |
|
|||||||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流动资产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固定资产 |
|
|
|
|
在建工程 |
|
|
|
|
无形资产 |
|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资产总计 |
|
|
|
|
流动负债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负债总计 |
|
|
|
|
净 资 产 |
|
|
|
|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案意见:
|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
备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填报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
|
|||||||||||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
|
企业管理级次 |
|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
|||||||||||
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
|
|||||||||||
经济行为类型 |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其他 |
|||||||||||
评估报告编号 |
|
主要评估方法 |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资产评估师姓名 |
|
|
资产评估师编号 |
|
|
|||||||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
|
电 话 |
|
通 讯 地 址 |
|
|||||||
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联系人 |
|
电 话 |
|
通 讯 地 址 |
|
|||||||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流动资产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固定资产 |
|
|
|
|
在建工程 |
|
|
|
|
无形资产 |
|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资产总计 |
|
|
|
|
流动负债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负债总计 |
|
|
|
|
净 资 产 |
|
|
|
|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案意见:
|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按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能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不得用手工填写。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四)上报:省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供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逐级签章转报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五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意见”、“备注”。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2)申报单位(盖章):由申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报请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项目,申报单位指省属企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报请省属企业备案的评估项目,申报单位指省属企业直接下属的子企业。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可不填写申报单位。
(3)单位领导(签字):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18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相应资产名称”,如: XXX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股东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等。
(2)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
(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单位全称。
(6)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对照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例如,“转让所持企业产权”应在备案表中“产权转让”类型“手工”打勾。对《指引》第五条所列“增资、减资”经济行为,对应列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中“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经济行为。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可在“其他”项下“手工”打勾并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7)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1)资产评估师姓名/资产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资产评估师姓名、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2)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3)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4)产权持有单位<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5)上级单位<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的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各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分管负责人亲笔签名。
(16)备案<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一般为企业账簿记载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4.备案意见
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由受理备案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填写要求相关企业注意或落实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议。
(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逐级签章转报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五部分,分别为“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意见”、“备注”。
1.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2)申报单位(盖章):由申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报请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项目,申报单位指省属企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报请省属企业备案的评估项目,申报单位指省属企业直接下属的子企业。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可不填写申报单位。
(3)单位领导(签字):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18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相应资产名称”,如: XXX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自然人拥有的非货币资产,则填写“自然人姓名+相应资产名称”,如:XXX拥有的专利权;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股东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等。
(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
(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在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
(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所属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全称。
(6)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对照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例如,对《指引》第五条所列“收购其他企业产权、对其他企业增资、收购非货币资产”经济行为,对应列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中“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经济行为。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可在“其他”项下“手工”打勾并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7)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1)资产评估师姓名/资产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资产评估师姓名、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3)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4)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5)上级单位<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分管负责人亲笔签名。
(16)备案单位<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一般为企业账簿记载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4.备案意见
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由受理备案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填写要求相关企业注意或落实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议。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