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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开〔2007〕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注册住所所在区(县)建委申请预审,预审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区县建委预审后报市建委,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做出决定。
二、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扫描件);
(八)本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证明材料:
1、立项文件;
2、建设计划;
3、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