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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7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0-19

辽宁、河北、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信重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进行剥离重组,将其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移动集团公司,由移动集团公司将其注入新设立的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再将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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