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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4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精简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9〕94号)规定和“放管服”有关要求,按照能减则减、最大限度精简的原则,对《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甘财社〔2018〕67号)和《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规定的各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调整精简,并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补贴项目,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证明材料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五类人员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甘政办发〔2019〕80号,以下简称甘政办发〔2019〕80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2.职业培训机构为五类人员及甘政办发〔2019〕80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培训人员花名册不再提供,调整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人员电子档案作为备查资料。


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类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农村学员户籍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培训人员花名册不再提供,调整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人员电子档案作为备查资料。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困难企业申请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的(政策享受期限由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4.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5.去产能分流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申请生活费补助需提供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再提供。申请一次性交通补助需提供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不再提供。


同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涉及个人申请补贴的,按规定统一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对企业组织培训的,统一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统一支付到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二)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由招用毕业年度毕业生调整为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3.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不再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不再提供。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