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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1〕25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政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管理中心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行为发生在3年之内,且所购住房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并经住建部门备案,首付资金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行为发生在3年之内,且有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所需费用概预算、已支付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


(五)本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购房贷款;


(六)能提供有效的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月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倍数;


(四)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扣除国家规定比例首付款后的余额;


(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六)不高于抵押物价值或质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七)贷款额度与信用状况相匹配;


(八)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可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贷款用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商转公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凭证;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已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五)借款申请人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除提供(一)至(四)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


(六)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供(一)至(四)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七)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即有权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采用保证担保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或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对购买本市内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效的抵押等担保。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将所购房屋用于抵押,并与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政府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征收补偿费用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按管理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质押或保证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有价证券交由管理中心保管。质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质物金额的90%。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必须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法律允许提供保证担保的各类单位。保证人为缴存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以封存,在未撤销保证责任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期房在借款人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及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前,借款人可采用阶段性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管理中心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重新提供其他足额有效担保。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因借款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履行合同,借款人仍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新的规定不一致时,相关条款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1〕2号,有效期五年。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3-20  来源: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金昌市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要求,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了《金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1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1年3月1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1.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应以“房住不炒”进行定位。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自2018年5月1日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对进一步规范各地贷款政策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3.审计署《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的审计建议中指出“甘肃省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积金提取和发放贷款的规定,严禁违规出台制定扩大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发放范围的政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根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12号)精神,提前修订《金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2号);


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