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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10〕3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餐饮业征纳行为,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从严核定查账征收资格

(一)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于2007年6月底前对全部餐饮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重新鉴定。

(二)在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中,要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认真核定实行查账征收的餐饮业纳税人资格。鉴定结果由地税机关下文明确,并将鉴定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汇总本地总体情况后,于9月底前向省局写出餐饮业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专题报告。

二、严格检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餐饮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情况的审核、检查工作,要将其应税收入、合法凭证等作为检查重点,一旦发现有隐匿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各级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干部有关餐饮业会计制度及与税收政策差异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加强对餐饮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提高其依法办税的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餐饮业纳税人(包括原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经重新鉴定后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缴纳的所得税,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餐饮业纳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餐饮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从事餐饮、住宿业务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餐饮业户(以下简称餐饮业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以餐饮、住宿业务为主并兼营其他业务的纳税人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餐饮业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等三种。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按月(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一)对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按以下规定确定应税所得率:

1.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年收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10~15%;全年收入总额在500至2000(含)万元之间的,应税所得率为15~20%;全年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20~25%。

全年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实现的全部收入合计总额。

2. 个体餐饮业户。个体餐饮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

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根据餐饮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二)对实行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其所得税定额标准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除按期缴纳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的非开票部分收入的定额所得税款外,购票时按发票面值或存根联记载的应税收入全额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对实行定率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的餐饮业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五条    对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按领用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征的所得税款+定额所得税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六条    餐饮业纳税人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证资格的会计人员,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期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餐饮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

(一)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

(二)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扣除;

(三)餐饮业纳税人的工效挂钩方案及效益工资清算结果;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审批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餐饮业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随时掌握纳税人增减变化情况。同时,要根据当地餐饮业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得税重点税源大户,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第九条    餐饮业纳税人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主管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兼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收入。

第十条    餐饮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餐饮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餐饮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餐饮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餐饮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十一条    餐饮业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遵循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扣除:

(一)折旧。餐饮业纳税人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允许扣子除。

(二)餐饮业纳税人水费、电费、人工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中:人工费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 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餐饮业纳税人按照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基础信息和工资计算单等资料。其中,工资计算单必须附有考勤记录。雇用临时工的,企业还应将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存档备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备查资料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人员一致进行详细审查,对有差异的工资支出一律不得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2. 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支出,餐饮业纳税人必须取得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开票时需提供餐饮业纳税人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出勤记录等资料,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税时不得扣除。

(三)餐饮业纳税人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也可采用一次性摊销法。具体由餐饮业纳税人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四)餐饮业纳税人的下列原材料和日用品必须出具合法票据,否则,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1. 烟、酒、面粉、肉食、海鲜等构成主要成本的原料;

2. 台布、餐巾、竹筷、酱油、醋、盐等日用品。

(五)餐饮业纳税人采购的各类菜品及各类农产品无合法票据的,应凭真实有效凭证予以扣除。真实有效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单位经手人出具的采购相关证明(或外部供货人员出具的签字证明);

2. 餐饮业纳税人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出具的验收入库证明;

3. 餐饮业纳税人餐饮部经理出具的签字证明。

餐饮业纳税人应将其采购经手人、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餐饮部经理等相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餐饮企业没有按上述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第十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法规定外,餐饮业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对餐饮业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账准备金、冬季取暖费、提取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餐饮业纳税人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已坏账扣除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一律调增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餐饮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接受本单位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无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收入,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