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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建〔2018〕6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建发〔202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民防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和《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3〕194号)要求,现将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许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延期等资质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审批。


(三)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变更资质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同时抄告市人民防空办。


二、申请条件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审批程序


(一)国家人防办审批的资质。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审批的资质。申请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市人民防空办。由市人民防空办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完成审批流程后,行政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变更资质。申请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重新制证。


四、告知承诺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新申请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告知承诺办理申请,申请被受理后,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提交经申请企业盖章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应的申报材料。市住房城乡建委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后,经现场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发放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对企业的资质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城乡建委、民防办,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的审批宣传、指导工作,提高企业申报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服务质量。


(二)各区县城乡建委、民防办,要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沟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管力度。凡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或企业存在影响资质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人民防空办,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人民防空办将依法对其资质作出相应处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附件:1.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2.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申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事项的告知


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三)《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3〕194号)要求,由市城乡建委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职责。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6、监理业绩表;

7、监理业务手册。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诚信管理

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对企业的资质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事项

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年月日



基 本 情 况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资 金(大 写)


已具备的房屋建设监理资质




法 人 代 表 情 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照片

籍贯


文化程度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照片

籍贯


文化程度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从事专业

职称

监理工程师注册

注册号

专业










































































































































审 批 情 况

申请等级


市人民防空办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