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威政发〔20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威政发〔2018〕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 鲁政发〔2011〕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建设需要,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市职业培训工作总的目标任务是:依托我市现有职业技术院校、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35万人次,其中,培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8万人,就业创业培训10万人次,在岗职工技能培训17万人次,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终身培训制度,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基础性作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就业的要求,优化专业设置,强化实习实训,加强“先就业、再择业”等就业观教育,加快培养一流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全市职业技术院校年度招生规模稳定在1.6万人以上。要全面落实“技能扶贫”等各类扶助项目,确保每一笔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每一位经济困难学生,确保每一位经济困难学生圆满完成学业,顺利就业。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二)扎实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观念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本着“文化知识够用,专业技能过硬”的原则,强化实际技能训练,强化就业观念和职业素质的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退役士兵要根据他们的就业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大学生、职教生参加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典型引路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

(三)切实加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工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对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岗前培训;对在岗职工要通过脱产培训、师傅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要依托“金蓝领”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等,积极推进企业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养,不断扩大培训规模。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自2012年起,就业专项资金中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职业培训。安排专项经费,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示范技师工作站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研成果奖励、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规定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已就业进城农民工和城镇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以上补贴按照省、市财政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金蓝领”高级工培训同级财政的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每人1000元。对中央、省下达并给予一定培训补助资金的培训项目,市及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配足配全资金。

建立多样化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对培训后在培训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培训补贴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承担,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规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制度。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