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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4〕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范围及标准
  向全市离退休的市级劳模发放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二、市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的来源及发放渠道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总工会负责发放。因企业(单位)破产、撤销、劳模本人失业等原因,无法落实劳模荣誉津贴的,由市财政承担,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三、市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的审批
  市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由市总工会负责审批,劳模保持荣誉情况的审查由劳模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总工会负责。已审批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不再重复审批。市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