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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全文废止】

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全文废止】

(二○○五年五月二日) 青政发〔2005〕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青政字〔2022〕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为目标,遵循经济规律,依托优势产业,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培育,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发展目标。力争到2007年底,全市畜牧、水产、蔬菜、林果、花卉、茶叶、优质粮油、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普遍建立功能完善、上下贯通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培植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在省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示范性合作组织,引导30%以上的农户加入各类经济协会或合作社。
  3.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农民加入自愿、退出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成员利益,无偿或低偿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真正使农民受益;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不拘一格,放手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规范。
  二、培育重点
  4.积极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充分发挥农村专业镇、村的优势,积极培育专业经济协会,发挥其在农业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作用。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同一镇域内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经济协会,要按照资源、利益共享的原则,引导其通过合作或合并的方式进行整合。
  5.建立健全农业行业协会。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主导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上下贯通的农业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完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形式。要坚持农业行业协会民主性、民间性、自律性原则,“官办”、“半官办”行业协会要逐步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脱钩。要赋予农业行业协会参与农业发展项目立项、农产品基地推荐、农产品质量规范和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农业名牌产品评选及组织农产品展销、协调农产品价格、应对贸易纠纷等职能,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行业自律的作用。
  6.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要推进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既要鼓励发展生产合作型和销售合作型合作社,更要鼓励发展产加销紧密结合型的合作社。要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重点,鼓励合作社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农民返还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益,实行二次分配;鼓励合作社成员以资金、技术、设备、劳动、土地使用权等入股,逐步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支持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联社。
  三、发展途径
  7.鼓励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创办。农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主导力量之一,要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地域优势,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社区性专业经济协会或合作社为载体,以富民为目的,大力推行村“两委+合作社”或村“两委+协会”模式,形成村两委抓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带农户的发展格局。
  8.依托龙头企业兴办。要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主导带动作用,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实现“双赢”。
  9.鼓励农技推广部门、科协、供销社领办。农技推广部门、科协、供销社等部门是领办农村合作组织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它们在科技、信息、场地、设施、购销网点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农民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培育专业市场,发展各具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
  10.倡导“能人”牵头兴办。农村种养大户、科技“能人”、农民经纪人等社会“能人”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引导他们积极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11.加强规范化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内部积累、监督激励和培训机制,促进各类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扶持政策
  12.放宽准入条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分类登记。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依法对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下发营业执照,准许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择优对符合要求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合作组织成员进行培训、提供信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对农产品进行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以及为此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品牌培育、检验检测、营销和行业维权等。各区市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技术培训以及为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进行疾病防治等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其成员自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其收购的农民自产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13%计算进项税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