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市监发〔2020〕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年11月2日 )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8月2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年9月20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引导银行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力度,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威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财政局
、 威海市地方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
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威海监管分局
2020年07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威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等文件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鲁市监知发字〔2019〕108号)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威政办发〔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风险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威海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要求。
(二)利用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业务,且信保基金业务评级为C级以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专利权、商标权出质,银行作为质权人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第五条 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便于统一管理,本办法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从“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中统筹解决,并作为信保基金项下业务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除符合《
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知识产权信贷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
(二)在山东省辖区的总部或牵头分支机构已按照规定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山东银保监局登记备案。
(三)将上述登记备案信息同时在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信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报备,未报备的合作银行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
第七条 合作银行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
(二)通过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进行贷款额度审批、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风险补偿等程序。
(三)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与中小微企业订立书面合同,并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五)配合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补偿条件与程序
(一)补偿条件:合作银行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生风险导致本金损失,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后,方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当贷款为“组合贷”时,只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风险补偿。
(二)补偿标准:对合作银行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本金损失,在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给予40%补偿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笔补偿金额第一个业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银行绩效考核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补偿操作程序:发生逾期的不良贷款项目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认定后,合作银行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后续按照《
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偿程序执行。
第九条 对合作银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未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省市财政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