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
附件1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不含电厂认定)申报材料
1.《北京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表》、《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合法性文件,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件复印件;企业(项目)相关资质要求;企业建设合规性证明材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企业财务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技术简要说明和原材料配比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汇总表(含产品名称、产品配比、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检测结论)。
5.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证明原材料来源稳定可靠,体现原材料的源头。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状况;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及利用情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企业对国家、本市或自定的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各项能源消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开展能源审计,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是否完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
7.以上材料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电厂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
3.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专业机构在申报前6个月内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要有数值和结论性意见)和近两年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垃圾发电厂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二噁英的检测报告。
4.企业年灰渣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提供灰渣处理企业的处理方式及年消耗能力的证明材料;与企业签订的灰渣处理合同(或协议)中要标注有效期,且申报年度在合同有效期内。
5.垃圾发电厂提供市级环卫部门出具的垃圾数量及品质证明材料;并网调度协议;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6.企业申报材料格式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填报。
7.其他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8.以上材料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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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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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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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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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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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流转税 |
(万元) |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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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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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名称及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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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及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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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值 |
(万元) |
资源综合利用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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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多地经营的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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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名称 |
生产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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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说明(需说明是否为首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认定证书到期办理复审) 我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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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年月日 |
申报日期年 月日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主管机关名称:企业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企业详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表号:物统年基9表
资源(原料)名称 (工业三废及废旧物资) |
原料来源 (自用或外购单位) |
利用数量 (吨/年) ( /年) |
利用项目(产品)名称 |
年产量 (单位) |
产值 (万元) |
利润 (万元) |
纳税状况 (税种、税率、年税金额万元) |
减免税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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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企业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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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成立 时间 |
企业类型 |
隶属关系 |
职工人数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及电话 |
年综合利用产值(万元) |
年利润总额(万元) |
上一年度减免税种及 减免税额(万元) |
累计减免税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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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机组)审批部门、及核准文号和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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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机容量 |
年总发电量 |
(万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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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列入小火电关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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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供热量 |
(百万千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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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认定机组序号 |
装机容量 (MW) |
汽轮机型号及设计供气能力 |
锅炉型号、炉型 |
年发电量 (万kW·h) |
年利用小时数 |
机组投 产时间 |
历次通过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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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种类 |
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j/kg) |
年燃用量 (万吨) |
燃料来源(产地) 及运距(公里) |
占入炉总燃料比例(重量比) |
入炉混合燃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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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低位发热量(kj/kg) |
灰份 (%) |
含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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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标准煤耗(g/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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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比 |
热化系数 |
总热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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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用电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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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价及 当地标杆电价 |
元/(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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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及除尘情况 |
采取何种脱硫装置 |
脱硫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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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平均排放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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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何种除尘方式 |
除尘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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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Nm3(年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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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排放浓度 |
mg/Nm3(平均值) |
烟尘排放浓度 |
mg/Nm3(平均值) |
灰渣综合利用率(%) |
粉煤灰、底渣排放量 |
粉煤灰量:万吨/年 底渣量:万吨/年 |
灰、渣综合利用量及主要途径 |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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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年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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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发展改革委意见:
(公 章) 月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初审意见: 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现场核查主要对企业生产现场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利废率是否达到国家相应标准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连续认定企业的核查时段范围为上次认定结束至当期;首次认定、间断认定或变更认定企业的核查时段范围为提交申报材料前6个月至当期。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行生产许可制度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建设合规性证明材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电厂认定企业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并网调度协议等材料。 二、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制度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产品、原材料、计量管理)控制制度;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定期开展节能减排岗位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合理、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相关文件 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合同原件(追溯到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签订合同的提供原材料来源稳定性证明;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进场计量单据,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确认的应提供原材料计量台帐;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分年、月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对账单;企业分年、月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进、消、存统计表和分年、月、日的产品生产统计表;原材料及产品质量证明(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电力、热力等无法进行检测的产品除外;每种产品配比对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计量器具合格证明原件,计量器具台帐及检定证书。 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数据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及产品在国家相关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财务会计核算情况,重点核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独立核算;所需废石等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是否从备案企业购入,购入品种、数量及规格是否与备案企业销售情况一致;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存储规范性(专门存储设施、永久性标识、无混料现象等);需对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进行预处理的,核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生产记录和存放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实际库存与账面库存是否一致;是否由计算机或生产台帐保存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记录;是否按配比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利废率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五、企业节能减排相关情况 企业实现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各项能源消耗指标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受环保部门环保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完成整改并达到相关要求;电厂企业是否有飞灰、残渣处理协议(合同)及利用途径说明。 六、企业无重大污染、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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