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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发改〔2012〕2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3〕190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管理,提高资源产出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8年制定的《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日




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产出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认定的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满足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
(三)企业具备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人员,并具有完善的财务、物资、质量、统计、安全、节能等管理体系或规章制度;
(四)资源综合利用原始台帐、统计报表规范,具有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手段,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独立核算并计算盈亏;
(五)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和品质满足相关要求,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2年)内的生产需要;
(六)企业能够完成国家及本市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产品能耗限额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无重大污染、质量以及安全事故。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环保等相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配备垃圾与燃料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以工业生产过程中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以及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四)回收利用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企业,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认定申报条件;企业是否完成国家及本市确定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能耗限额标准。
(二)审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及产品是否在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实行企业集中申报(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各一次),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的制度。审核采取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的制度。
第九条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的认定申请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场给予受理;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查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三)其它国家规定的工艺、技术或产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对评审或审核情况公示10日。
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公示的企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间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评审认定。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印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或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等内容,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重新核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收回原认定证书;
(二)变更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地址其中之一的,原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自变更当日起失效,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重新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市发展改革委将企业变更审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发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违反国家或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的,应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沟通,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予以追缴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所辖区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沟通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主要包括:
(一)本区县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及认定初审情况;
(二)本区县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废弃物情况;
(三)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检查及处罚情况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或抽样核查等形式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上报流程。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季度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产值、利税等情况上报至“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供应企业实行备案制度。通过备案的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规格、销售量、销售企业等情况上报至“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备案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第二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因综合利用原材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相关条件的,应主动向区县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撤销并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经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凡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等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日”,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二日起算。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材料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附件1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不含电厂认定)申报材料

1.《北京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表》、《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合法性文件,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件复印件;企业(项目)相关资质要求;企业建设合规性证明材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企业财务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技术简要说明和原材料配比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汇总表(含产品名称、产品配比、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检测结论)。

5.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证明原材料来源稳定可靠,体现原材料的源头。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状况;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及利用情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企业对国家、本市或自定的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各项能源消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开展能源审计,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是否完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

7.以上材料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电厂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

3.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专业机构在申报前6个月内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要有数值和结论性意见)和近两年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垃圾发电厂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二噁英的检测报告。

4.企业年灰渣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提供灰渣处理企业的处理方式及年消耗能力的证明材料;与企业签订的灰渣处理合同(或协议)中要标注有效期,且申报年度在合同有效期内。

5.垃圾发电厂提供市级环卫部门出具的垃圾数量及品质证明材料;并网调度协议;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6.企业申报材料格式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填报。

7.其他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8.以上材料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上年度企业流转税

(万元)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名称及使用量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及产量


资源综合利用产值

(万元)

资源综合利用利润

(万元)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多地经营的企业填写)

分厂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申报说明(需说明是否为首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认定证书到期办理复审)

我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申报日期年 月日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主管机关名称:企业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企业详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表号:物统年基9

资源(原料)名称

(工业三废及废旧物资)

原料来源

(自用或外购单位)

利用数量

(吨/年)

/年)

利用项目(产品)名称

年产量

(单位)

产值

(万元)

利润

(万元)

纳税状况

(税种、税率、年税金额万元)

减免税额(万元)

备注














































































































































主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企业

名称

详细地址

成立

时间

企业类型

隶属关系

职工人数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年综合利用产值(万元)

年利润总额(万元)

上一年度减免税种及

减免税额(万元)

累计减免税额(万元)





电厂(机组)审批部门、及核准文号和核准时间


总装机容量

年总发电量

(万kW·h

是否被列入小火电关停范围


年总供热量

(百万千焦)

待认定机组序号

装机容量

(MW)

汽轮机型号及设计供气能力

锅炉型号、炉型

年发电量

(kW·h)

年利用小时数

机组投

产时间

历次通过

认定时间















燃料

种类

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j/kg

年燃用量

(万吨)

燃料来源(产地)

及运距(公里)

占入炉总燃料比例(重量比)

入炉混合燃料情况

平均低位发热量(kj/kg

灰份

%

含硫量(%


发电标准煤耗(g/kW·h



热电比

热化系数

总热效率(%


厂用电率(%


上网电价及

当地标杆电价

/kW·h

脱硫及除尘情况

采取何种脱硫装置

脱硫率(%


S02平均排放浓度

采取何种除尘方式

除尘率(%


mg/Nm3(年平均值)

NOx排放浓度

mg/Nm3(平均值)

烟尘排放浓度

mg/Nm3(平均值)

灰渣综合利用率(%

粉煤灰、底渣排放量

粉煤灰量:万吨/

底渣量:万吨/

灰、渣综合利用量及主要途径

万吨/

法人代表签字:

区县发展改革委意见:


(公 章)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初审意见: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现场核查主要对企业生产现场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利废率是否达到国家相应标准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连续认定企业的核查时段范围为上次认定结束至当期;首次认定、间断认定或变更认定企业的核查时段范围为提交申报材料前6个月至当期。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行生产许可制度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建设合规性证明材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电厂认定企业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并网调度协议等材料。

二、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制度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产品、原材料、计量管理)控制制度;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定期开展节能减排岗位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合理、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相关文件

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合同原件(追溯到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签订合同的提供原材料来源稳定性证明;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进场计量单据,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确认的应提供原材料计量台帐;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分年、月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对账单;企业分年、月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进、消、存统计表和分年、月、日的产品生产统计表;原材料及产品质量证明(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电力、热力等无法进行检测的产品除外;每种产品配比对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计量器具合格证明原件,计量器具台帐及检定证书。

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数据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及产品在国家相关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财务会计核算情况,重点核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独立核算;所需废石等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是否从备案企业购入,购入品种、数量及规格是否与备案企业销售情况一致;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存储规范性(专门存储设施、永久性标识、无混料现象等);需对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进行预处理的,核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生产记录和存放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实际库存与账面库存是否一致;是否由计算机或生产台帐保存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记录;是否按配比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利废率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五、企业节能减排相关情况

企业实现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各项能源消耗指标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受环保部门环保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完成整改并达到相关要求;电厂企业是否有飞灰、残渣处理协议(合同)及利用途径说明。

六、企业无重大污染、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