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1999〕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19〕20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济政发〔2020〕17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规范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以及通过集资建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出售、出租、抵押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区范围内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已购公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上市交易:
(一)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通过集资建房或按房改其他政策规定获得住房全部产权的;
第六条 居民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购房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补齐房价款和延付差价款的利息后,可过渡为成本价。延付差价款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及相隔年限计算。
第八条 已购公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户籍冻结的;
(三)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六)上市后造成住房困难的;
(七)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实行许可制度。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须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在其填写的《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有无住房违规行为,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确认无住房违规行为的,准予上市交易。
第十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申请上市:居民持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已购公房准予上市的审批手续。
市房管部门应在3日内办理完毕确认手续,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批准印章。
(二)签订合同: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三)交易审核:由交易双方所有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的分别到省事务管理局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办理交易初审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3.房屋交易合同;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上市交易初审部门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办理完毕交易初审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交易审批手续。
(四)登记过户:经审核允许成交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到市房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房,在2000年底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自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购房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上市审批、土地、税务、房屋产权登记等有关部门在市房产交易监理所设立已购公居上市管理专柜,集中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有关部门应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已购公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