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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好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好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07 青政发〔1999〕11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青政字〔2022〕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解决好我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认真解决好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8]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既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又要严格控制人口盲目增长的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生婴儿登记出生及未成年人投靠的户口问题
  (一)自1998年7月22日起,实行新生婴儿登记出生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凡1998年7月22日后(含7月22日)出生的婴儿,可凭落户介绍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其中,已随母登记户口的,可于1999年8月31日前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再要求申请随父(母)进市的,均按原有投靠规定办理。 (二)凡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随母登记户口后又要求随父进市落户的,可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按原有投靠规定逐步解决其随父进市落户问题。其中,对7周岁(含7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为照顾其进市入学,优先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二、 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户口问题
  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需要投靠配偶进市落户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结婚3年以上的,可准予落户。
  实行婴幼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后,夫妻两地分居家庭的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矛盾已基本解决,故今后对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进市落户者,不再予以政策性照顾。同时,为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进市,对审批婚嫁农迁农进市落户者也要从严掌握。
  三、 关于老年人进市落户的户口问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公民,要求投靠子女进市落户的,可按原老年人投靠成年子女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 (一)经批准进市安置的退离休人员(含部队退离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子女,仍按原有规定予以照顾;
  (二)达到规定条件,且原系本市迁出的上山下乡或支边知识青年(下同),可照顾按随迁办理。
  四、 关于投资、购房入户的户口问题
  (一)港、澳、台及国外客商来青投资3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每达到20万美元,可准许其下列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取得1个常住户口:
  1、投资人在青企业所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2、投资人在省内的三代以内亲属。
  每个投资企业原则上办理5人为止。
  (二)对国内客商、个体私营业主来青投资申请迁入户口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意见》(青发[1998]12号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青政发[1998]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1998]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照本条前列规定投资申请进市落户的投资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政策上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