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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科规〔202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科规〔2022〕3号规定,自2022年10月2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15日


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 国发〔2018〕32号)、《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 青政字〔2021〕30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18号)、《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 ( 青科字〔2019〕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孵化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标杆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标杆孵化器的推荐申报,并对本区域内的标杆孵化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标杆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实际运营不少于1年,且信用记录良好。


(二)孵化载体内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自有或合作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投资企业不少于5家。


(四)近两个自然年度内孵化载体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需满足以下任意三项):


1.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入驻企业(含成功上市或成为专精特新的毕业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6000万元。


3.入驻企业获得1000万元以上融资企业不少于4家。


4.入驻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不少于2家。


5.入驻企业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或青岛赛区一等奖企业不少于2家。


6.在培或从外地引进上市公司(京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少于2家,并已在本市完成注册。


7.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独角兽企业不少于2家,并已在本市完成注册。


8.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瞪羚企业不少于3家,并已在本市完成注册。


(五)标杆孵化器应具备的其他服务功能。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标杆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标杆孵化器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标杆孵化器。


第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标杆孵化器资格,追回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认定的标杆孵化器,按照不重复奖补原则,以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其中奖补资金最高400万元。


第八条   资金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成文日期:2021-12-15发布日期:2021-12-15索引号:2438999047117210694编  号:青科规〔2021〕20号


一、制定目的


根据《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 青政字〔2021〕3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