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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粤地税函〔2002〕3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粤侨办函〔20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土改期间农会拍卖侨房,政府现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是否征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政府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政府支付给人个的补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不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关于给予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
粤侨办函〔2002〕29号


省地方税务局:
当前,我省各地根据粤侨办〔2002〕23号文件精神,按照“不退原房、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和补偿金由广州市与原农会所在市(县、区)共同筹措,开展处理土改农会拍卖广州侨房的退赔工作。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同意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成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粤汇函〔2002〕23号)。据反映,部分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购汇过程中,因涉及该款项能否免税问题而未果,要求我办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现随函附上有关材料。鉴于处理土改农会拍卖广州侨房工作,是侨房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原农会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的历史责任,是一种政府行为,况且侨房款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所得款项亦属政府补偿性质。为此,我办认为,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可给予免税。
以上意见,请研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2:

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购汇等问题的复函
粤汇函〔2002〕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汇事的函》(粤侨办函〔2001〕124号)及《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外汇等问题的函》(粤侨办〔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侨房租金和侨房拆迁补偿款购汇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处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工作属政府行为,所得款项为政府补偿款,同意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成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或其境内代理人需凭以下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提出购汇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由原农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出具的《广东省土改农会拍卖侨房确认证明书》、《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收据》;
(三)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持代理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书正本及复印件、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的,应提供复印件与正本相符的公证书);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或其境内代理人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汇汇出或携出。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侨房租金购汇按以下程序办理:
侨房业主或其境内代理人凭以下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提出购汇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持代理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书正本及复印件、为业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的,应提供复印件与正本相符的公证书);
(三)业主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四)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租房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五)完税税单正本;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侨房业主或其境内代理人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出。
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侨房拆迁补偿款购汇按以下程序办理:
侨房业主或其境内代理人需凭以下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提出购汇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持代理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经公正的委托书正本及复印件、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的,应提供复印件与正本相符的公证书);
(三)拆迁补偿协议正本及复印件;
(四)侨房所属地区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侨房业主或其境内代理人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专此函复。


附件3:

关于做好处理土改期间外地农会在广州拍卖侨房工作的通知
2000年8月15日    粤侨办〔2000〕23号


各市、县(区)侨务办公室、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
1997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侨房议案)。会议认为,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成效显著,但全省尚有7%的任务未完成,主要是土改农会拍卖侨房的遗留任务,要求善始善终地完成此项历史任务。广州市在基本完成本市土改农会拍卖侨房任务的基础上,广州市政府于今年1月18日作出决定:从2000年至2002年,用三年时间,筹款7000万元,用于处理土改期间外地农会在广州拍卖侨房(以下简称外地拍卖侨房)。为了尽快妥善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树立全局观念。
土改期间外地农会在广州拍卖侨房,约有35万平方米。涉及全省65个市县。外地拍卖侨房,是土改运动中对华侨错误的认识以及所采取的错误做法而产生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今天,我们处理外地拍卖侨房,一是坚决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偿还历史欠帐,体现党和政府有错必纠的伟大胸怀;二是理顺侨气,争取侨心,进一步激发侨胞的爱国爱乡热情,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这是攻克全省落实侨房政策中的最后一道难关,也是为全面完成我省落实侨房政策任务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争取侨心、发挥侨力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该树立全局观念,着眼于大局,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导利益。不论是侨房所在地的政府,还是原农会所在地的政府,均应共同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广州与有关市、县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本着对党和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讲政治的高度,共同妥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理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