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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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体育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体育(教体)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规范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体 育 局
2019年5月8日
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体育发展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强省建设。
第四条体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体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体育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省体育局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级财政、体育(教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体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体育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主要用于公共体育活动场馆、设施、公共健身场所的建设、维护、器材配置;省政府或省级体育部门批准、授权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主要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运转经费补助。
(三)竞技体育备战参赛经费。主要用于专业高水平优秀运动队体育训练比赛场馆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修缮、购置;综合性运动会备战、科研、医疗、人才引进等;省级及以上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单项竞技体育赛事的参赛及办赛;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补助、职业技能转换、伤残救助等。
(四)重大赛事参赛奖励。主要用于对参加奥运会、全运会等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
(五)青少年体育培养。主要用于省级认定的高水平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及各级各类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体育营地等建设补助;省级举办或承办的省级及以上青少年综合性、单项体育赛事及培训活动;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及训练指导,教练员、裁判员、科研医务人员培养;各类体校师资及运动员文化教育等。
(六)公共体育服务。主要用于制定、实施全省性体育发展规划、体育标准化建设实施、科学健身研究指导及管理体系建设;公共体育信息管理服务、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推广;群众体育组织队伍建设、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育运动项目指导推广等。
(七)体育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市场化运营的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体育产业园区、体育综合体、体育小镇、体育主题公园等平台建设项目;体育+、+体育融合发展项目等。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各类体育赛事补助等。
上述用途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项目,应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及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
第六条体育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由省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有关财政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预算支出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的精神。省体育局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重点工作,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省体育局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不断充实完善财政预算系统项目库,将论证成熟、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管理。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项目库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九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体育局申请体育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体育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综合考虑财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体育发展资金各投向资金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不超过3年。
第十条省财政厅结合省体育局职责任务,在符合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一体研究编制预算,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第十一条省体育局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十二条省体育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应编尽编。
第十三条省体育局研究提出体育发展资金使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要求,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体育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体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二十日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省体育局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十五日内,将体育发展资金预算批复至所属单位。
第十五条省体育局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省体育局要根据批复预算方案,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监督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体育发展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对市、县补助资金要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资金所占比重,并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七条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级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的人员信息编制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补助资金,根据场馆面积、容纳人数、服务人数、活动数量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九条重大赛事成绩奖励经费,应根据赛事等级、获奖情况等因素,由省体育局研究制定奖励方案。
第二十条省体育局要按照加快预算执行的要求,及时确定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文件要同时抄送省及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申报体育发展资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体育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体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与财政部门会签后,逐级汇总报送省体育局。
第二十二条省体育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涉密和敏感性强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二十三条省体育局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省财政厅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省体育局应在省财政厅完成合规性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项目资金分配、省级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二十五条除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省和地方共担的资金或项目外,专项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于年度间连续性安排的资金,省体育局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平衡后,据此提前下达各有关市县。
第二十七条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或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体育局确定的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方案,应在规定时限提前10日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对超出预算法规定时限未分配的省级有关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级预算单位依据资金下达文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分配企业的资金,由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山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付申请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
第三十条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体育发展资金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具体项目间的变更,需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不得因调整导致重点项目支出减少。
第三十二条省体育局应当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保应采尽采。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省体育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体育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监控。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纳入动态监控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