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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字〔2019〕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枣政办字〔2019〕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2020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枣司发〔2020〕3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19年10月31日-2024年10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9〕1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改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处置任务(见附件1、2)。到2020年底,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到2022年底,全市前五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二、具体工作措施

各区(市)要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核查,摸清原因,建立台账,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动态管理,一宗一策,逐宗销号,直至全部完成整改任务。

(一)开辟供地“绿色通道”。各区(市)政府要成立项目服务专班,对各类建设项目主动上门服务,简化供地和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限定审批时限,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用地项目尽快落地,批而未供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优先保障民生和公益事业用地。对规划城区范围内已经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可单宗供应的边角地,经区(市)政府同意,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单位,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

(三)制定优惠政策。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我市下达处置范围内的批而未供的工业用地,完成供地的,其出让金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土地出让金总额8%)全部返还区(市)级财政。各区(市)政府也可自行制定奖励措施,破解土地供应难题。鼓励新上项目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对地块位置相对较偏、分布在各镇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或部分返还镇财政。

(四)加快消化存量土地。各区(市)政府要发挥政府国有企业融资平台的作用,可将开发区内的批而未供的成片工业用地,一次性出让给国有企业集团,再租让给开发区内的中小企业。通过实行国有土地出让和出租相结合的办法,灵活处置批而未供土地。

(五)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各区(市)原则上要通过增存挂钩机制处置一批批而未供土地。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水源保护、文物保护等原因无法开发建设,且实际未改变用地现状的批而未供土地,可逐级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进行区位调整。

(六)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各区(市)在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后实施供地。

(七)督促分类处置闲置土地。各区(市)要按照收回、开工、置换的原则分类处置闲置土地。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要落实责任部门,跟踪督导,通过出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式,创造满足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该征收闲置费的要足额征收闲置费,该无偿收回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受理新的用地申请,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平台,依法限制其项目立项、抵押、融资等经济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抽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摸清底数,挂图作战,倒排工期,确保年底前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二)强化督导奖惩。各区(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实时跟踪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半月通报制度。市政府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完成处置任务的区(市),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市政府将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区(市)政府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并相应扣减新增用地指标;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前五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