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06]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
暂行办法》有关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科委负责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
(一)办公室组成
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市科委的委派人员组成。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受理、审查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并根据《
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2、负责对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审查和检查,监督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营。
3、负责与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保持联系,接受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上报我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及备案管理情况,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4、结合我市
创投企业的发展实际,研究推动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并提出建议。
5、利用金融手段和资本市场工具,探索解决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机制和退出渠道问题,建立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6、从投融资角度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宏观指导,在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
创投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基本规定
1、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已经设立并按照
创投企业方式经营运作的企业,都要按照《
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市
创投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2、对2006年3月1日《
暂行办法》 实施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符合《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应接受市
创投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按照《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规范,待符合条件后方受理其备案申请。
3、
创投企业只有在市
创投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享受国家及本市给予
创投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4、凡按照《
暂行办法》规定在市
创投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的
创投企业,在我市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出台前,可暂时享受《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津政发[2002]25号)及《天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05]88号)中给予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
创投企业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