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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字〔2012〕8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近海渔业资源持续衰退,对渔区和渔民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近海渔船转产压力不断增大。与此同时,远洋捕捞能力严重不足,制约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加快渔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现代渔业发展进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加快我市远洋渔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以优化生产布局、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产业体系为重点,坚持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加速提升我市远洋渔业发展规模、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远洋渔船总数达到100艘,远洋渔业年产量超过3万吨,形成一批实力较强、管理规范和信誉度高的远洋渔业企业。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量超过1.5万吨,占远洋捕捞总量的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三)优化远洋渔业生产布局。
1.发展大洋性渔业。在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框架下,有序发展大洋性渔业,提高公海渔业资源占有份额,增强公海渔业开发能力。努力争取和扩大金枪鱼捕捞配额,稳步发展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及金枪鱼围网渔业,适度开展冰鲜及常温金枪鱼延绳钓渔业。采取有效的合作方式开发中西部太平洋、印度洋岛国水域金枪鱼资源。积极开展鱿钓渔业,开发利用北太平洋、东南太平洋和西南大西洋公海鱿鱼资源。积极开发秋刀鱼等中上层渔业资源。
2.提升过洋性渔业。以转变合作模式、提升管理水平和防范经营风险为重点,采取入渔国陆地投资等形式,鼓励企业与入渔国建立互惠互利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过洋性渔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中上层鱼类和底层渔业资源,适度发展变水层拖网、钓、围网等作业方式,拓展外海渔业。
3.开发季节性远洋渔业。利用近海大马力冷冻捕捞渔船,在规范管理、规避风险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与东北亚国家间的渔业合作,引导更多的大马力渔船“走出去”作业。
(四)加强远洋渔业能力建设。
1.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以高效、节能、环保为目标,更新改造现有老旧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加快船用设备的升级换代。在符合国际渔业管理规则并具有捕捞配额的前提下,鼓励建造或购买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金枪鱼围网船、大型拖网加工船、大型专业鱿鱼钓船、专业秋刀鱼渔船等,增强资源开发能力。
2.加强远洋渔业专业人才培养。联系协调相关培训机构,加强对远洋渔业通用专业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现代远洋渔业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在培训人才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培养企业自有的远洋渔业人才队伍。
(五)完善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1.建设国际水产品贸易平台。抢抓国际渔业产业转移的机遇,在董家口港区规划建设国际水产品交易中心和冷链物流基地。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将其打造成为辐射东北亚、山东半岛和中国内地的集采购交易、冷链物流、远洋捕捞服务、加工配送、信息集成、食品追溯和安全检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国际水产品贸易平台,进一步加强我市与东北亚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完善远洋渔业产业链,发挥联动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实现蓝色跨越发展。
2.建设海外远洋渔业基地。鼓励企业在主要集中作业海域的沿岸国和地区建立海外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码头、冷库、加工车间等基础设施,完善生产配套服务设施。鼓励远洋捕捞产品运回青岛销售,为加工企业提供原料,丰富和调剂国内水产品市场。积极培育青岛远洋水产品知名品牌。
三、加大远洋渔业政策扶持
市财政设立远洋渔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远洋渔业发展给予扶持。
(六)对新建或购买远洋渔船进行补贴。
1.新建远洋渔船。
(1)对符合国家远洋渔业项目补助政策的新建远洋渔船,参照国家补助标准,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2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新建800马力以上远洋渔船,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2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符合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规划,新建450马力以上从事季节性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15%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购买远洋渔船。
(1)对具备国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购买青岛市以外带有入渔配额,800马力以上、船龄20年以下的远洋渔船,原则上给予购买费用2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购买带有入渔配额,5000总吨以上、船龄20年以下的大型拖网加工船,原则上给予购买费用2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三证(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且自捕水产品回运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达到50%以上,方可享受以上补助。对已享受资金补助的远洋渔船,如5年内迁离青岛,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否则不予过户。
(七)引进大型远洋渔业企业落户。
对来青落户、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渔船5艘以上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对引进并已享受资金补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如5年内迁离青岛,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否则企业所属渔船不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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