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甘政办发〔2017〕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甘政发〔2023〕60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健全完善财政、土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全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积极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落户,不断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全面实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同等享受各项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落户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一律可在城镇落户;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有国家级专业技术职称、各类高等级的专业技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在城镇迁移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等对转移支付进行动态调整,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的支持,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省财政厅牵头)
(三)健全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州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市县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加快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五)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配合)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结合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作用,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衔接措施,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及时参保,同时避免重复参保。(省人社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八)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进城落户农民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换衔接手续。(省人社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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