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财税[2021]0015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21年第20号公告)规定,为做好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2021年第20号公告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二)申报报告;
(三)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四)组织章程;
(五)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工作程序
按照《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 青财税〔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