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0〕1316号)、《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20〕333号)、《青海省互联网平台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22〕475号)、《青海省促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0〕131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事项,通过年度专项资金有关通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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