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若干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流[2005]128号2005-8-7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2.4)规定,全文废止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强化对纺织印染行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规范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
增值税重要环节的会计核算,强化企业的财务核算基础,提高企业财务核算和涉税处理能力,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源管理,现就加强纺织印染行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及时性。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企业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额、及时反映。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时间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时,必须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计提销项税额。
二、规范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核算。企业必须对原材料、产成品分别品名规格(如POY丝应分150D48F、150D96F、150D144F、150D288F…等分别记帐)设置存货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必须按统一的格式设置(见附件1)。对于各项原材料、产成品的日常收、发,必须根据有关收、发凭证在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账内逐笔登记收入发出的存货,并随时记列结存数。为更好地反映存货的实物现状,做到账实相符,企业必须按统一的格式设置仓库实物台账(见附件2),仓库实物台账也必须按品名规格分别设置。有关联企业的,仓库必须单独设置。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产品工艺规格表(包括:经纱、纬纱、克重量、所用的原材料、门幅等内容),用于计算工人工资的产量、质量记录表等原始凭证。
三、规范企业委托加工物资和受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必须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并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设置明细账,正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退回剩余物资的数量、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工物资的实际成本等内容。对受托加工